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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縣被擊斃小偷有無不死理由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0-10 16:35:33  


 
  我仍希望回到事情的開頭,那就不論嫌疑犯是否是“曾被勞教的慣犯”,如果其行為僅為“偷竊電動自行車”,那仍只是一個小偷,並不具有特別重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因此,如果要說可以讓疑犯不死的理由,這也是一個。另外,我想知道在警用非致命武器已經並不陌生並且得到普遍裝備的情形下,警察為何仍以荷槍實彈去抓捕一名小偷。最後,依據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相關規定,可知警察開槍“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為原則”,也就是通過擊傷使其喪失繼續犯罪能力。雖然官方表述稱嫌犯被擊傷後在醫院搶救中死亡,但這仍舊表明他所受傷乃致命之傷。

  公安部部長孟建柱一再要求人民警察“慎用警械”。“世界警察之父”羅伯特 比爾早在1829年就提出“警務九項原則”,其中第六條寫道:“警察只有在說服、建議和警告都不足以實現警察的目標的情況下,才能使用需要程度的武力以確保法律得到遵守和秩序得到恢復。並且,警察應該在任何情況下都僅僅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以實現警察目的。”最小使用武力,正是對生命至上的價值堅守。 

  有不當死的理由,嫌犯就一定不必非死不可。官方或許能夠給出許多解釋,但無論如何,讓嫌犯死於不當死,仍可能是一種失當或濫殺。然而從貴州安順警察在處理村民糾紛時連開5槍殺害郭氏兄弟兩人,到此前的盤錦槍案,再到這次溫縣擊殺小偷事件,我們看到的,是一些警察在舉槍擊發時,總是彈無虛發,總能奪人性命。警察並不必然擁有開槍殺人的一切理由。警察也許可以“武裝到牙齒”,但它畢竟不是007,可以快意恩仇、無所敬畏,可以用冷血與殺戳來對待一切犯罪或作惡。 

  如果警察不能成就公義與保全,槍管將喪失立場,子彈也必將變得迷茫,其結果只能成為更大的危害。因此,盤錦槍案一事仍需關注,溫縣事件同樣需要公開公正的調查與處理。當然更重要的則是我們真的需要反思警察使用槍支的規範與細則了。(時間:10月10日 來源:上海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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