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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捐合法論”暴露不思進取之心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5-23 10:43:40  


  包括阜寧縣在內的江蘇鹽城下轄各縣市區,多年來以文件形式要求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等為當地紅會的“博愛萬人捐”活動捐款,並按級別規定數額。發文件要求必須捐款,這種力度也只有我們的紅會機制才有。只是,有一個問題說起來就不好聽了:靠發文件強捐,證明的恰恰是你組織募捐的能力太差了,或者說,因為文件更管用,所以才不思進取。

  江蘇省紅十字會黨組書記、副會長李新平稱,文件要求捐款 “實際上體現了黨委政府在關注弱勢群體,解決他們的一些實際困難,通過紅會來救助他們這樣的一個態度。”話說得很官腔,邏輯上更糊塗。黨委政府以行政命令手段解決弱勢群體困難了,紅會的作用體現在哪裡呢?紅會的作用就是幫助幹部職工實現“這樣一個態度”?既然行政命令是管用的,豈不是通過誰都能實現,比如社區?

  慈善機構募捐款項所以叫善款,就因為捐款承載著捐款人的善心,而只有自願、發自內心的善才是真善;就因為“一部分的人群收入是相對穩定的,對他提出這樣的要求”,這樣“募”來的款子絕不是真正的善款。而這種以強捐幫助弱勢群體的善舉,其實是偽善。

  強捐逼捐,即便是針對收入相對穩定的群體,也是對私權利的侵犯,本質是違法的。不管收入高與低、穩定不穩定,那都是個人財產,任何人無權強行支配,否則與明搶何異?違法逼迫公職人員給紅會捐款,還說“一點不過分”,這是法盲論調。這種論調當然一點不新鮮,不管是強行募捐,還是紅頭文件攤派,都是地方官員的拿手活,權力萬能體制下,他們習慣了以最簡單的手段實現各種複雜目標。

  我認為,主要問題應與該組織的行政化思維、行政運作模式有關;如果權力、行政命令是維繫組織運行的主要模式和手段,也許就無需在培育社會工作能力和組織募捐能力上勞神費心了。無論如何,紅會官員的“強捐一點不過分”之說,都會“見笑於大方之家”。(時間:5月23日 來源:青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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