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麼證明我媽是我媽!”陳先生的遭遇,並非孤例,很多人在辦事過程中都遇到過類似令人啼笑皆非的證明:要在場的你證明自己“健在”,要明顯殘疾的你證明自己殘疾,要證明你爸是你爸,要證明你沒犯過罪,要證明你沒結過婚,要證明你沒有要過孩子,要證明你沒買過房……這樣那樣的證明,有的聽起來莫名其妙、匪夷所思,辦起來更讓人東奔西跑還摸不著頭腦。
證明的泛濫、隨意、重複、荒誕、任性早已廣為詬病,這不僅使很多出證部門深受“公章之累”,管理流於形式,埋下隱患。同時也提升了社會成本,浪費了社會資源,降低了社會效率,減弱了社會活力和創造力。
證明亂象暴露出很多部門都患有“證明依賴症”——過於迷信證明,把證明作為民眾辦事唯一有效的前置審批條件,有了證明就辦事,沒有證明就不辦事。其實,很多事的客觀事實就擺在那裡,顯而易見,本身就是最好的證明,根本就不需要證明,有些事即便需要證明,也應該由辦事部門依據職責核查、確認,出具證明,很多部門過於迷信證明,一股腦地把出具證明的責任推給其他部門,是推卸責任、逃避責任的表現,是懶政的表現,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表現。
諸如“證明我媽是我媽”之類的證明亂象暴露出政府對證明的管理不到位、不規範、不統一、不科學,也呼喚著政府能夠把證明裝到籠子裡。筆者以為,政府或立法部門該給證明立個規矩,用法律明確證明的種類、範圍和形式,劃清證明的邊界和底線,明確證明出具的條件、程序、責任單位、費用以及證明的用途等事項,從而使證明的申請、出具、使用等行為有法可依,完全在法治軌道內運行。在此基礎上,仿效“權力清單”制度,對各地各單位要求提供或出具的各項證明來一次集中徹底排查清理整肅,並建立清理取締清單和需要保留的證明清單,列明哪些事項不再需要證明、哪些事項確實還需要證明,讓有關部門嚴格執行,讓民眾一目了然,據此對辦事部門進行監督,維護自身權益。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加快建設相關信息系統,打破信息壁壘,加快實現各部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實現各地、各部門的大數據共享,進而轉變工作思路,把原來要求公民、企業等社會主體承擔的證明提供義務,變成由政府部門承擔的證明查詢采集獲取義務。這樣,就會有大量的紙質證明可以轉化為電子證明,公民、企業等就會省去更多的麻煩,就會得到更多的便利和實惠。(來源:溫州日報 作者:李英鋒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