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務院的領導同志常常半夜拿到特急文件立刻就批了,但有些部門、地方的文件卻經常在那裡原地‘轉圈’。”21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對文件運轉流程提出明確要求:常務會通過的文件,如果由部門聯合印發,7天內必須下發;如果由國務院印發,沒有重大修改意見的7天以內必須下發,需要協調修改的10天之內必須下發。總理說,“要堅決打破原來的規矩,不能讓文件再在處長、司長那裡一層一層地"畫圈"了。”(4月22日《新京報》)
國務院文件關乎公衆利益,對民衆及企業具有政策指引作用。李克強總理對文件運轉流程提出“7天之內必須下發”的明定時限要求,既關乎政策上傳下達的行政效率問題,更關乎對處長、司長們權力的規範、約束問題。
“處長經濟”久經詬病。去年兩會期間,就有全國人大代表講述,他所在企業三年前准備上一個項目,“國家曾把這個審批權限下放到了省發改委,可省發改委相關處長給我們的理由是,還要向上級請示……遭到無數次推諉……”沒有批文,不能生產,投入了四五億元的項目“說廢掉就廢掉了”。這是對下攔截,由中可見相關處長們手握審批權力的含金量之高,自由裁量空間之大。
究其因由,則在於處長們往往處於權力運行關鍵位置,雖不拍板但具體經辦,雖非一把手但指令都靠他們執行,雖沒進入決策核心層但材料審核方面人微言重,但若此權力又欠缺有效規範約束。而對上拖拉,與對下攔截,則是一體兩面。為此李克強總理4月15日即直斥:“部長們參加的國務院常務會已經討論通過的一些政策,現在卻還"卡"在那兒,讓幾個處長來"把關",這不在程序上完全顛倒了嗎?”
國務院力推“簡政放權”,多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凡能事中事後監管解決的,概不設置事前審批,即旨在鼓勵創業,釋放企業活力;而接下來所要解決的,即是對處長審批權力的規範、約束問題。李克強總理明確的“7天之內必須下發”新制度,所觸及的其實也正是這一問題。循此邏輯,“處長權力”也就務須嚴格納入法律框架之內運行,通過一系列制度建構加以規範、約束。
譬如,關於行政審批的申請和審批流程,包括辦結時限,就須明定并公開,接受公衆監督;而核心指向,則是縮減不必要的環節,在提升行政效能和規範度、透明度的同時,盡量擠壓相應掌權人的自由裁量空間,消除其濫用權力設卡尋租、滋生腐敗、增加企業負擔的機會。
對於文件印發後的落實情況,李克強總理提出硬性要求:“不涉及保密的文件印發後,要馬上公開上網,跟著就要有督察組,抓緊推動落實到位。”這既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0條的應然要求,也是自上而下的推動。立即網上公開之後,便於民衆及企業及時知情、反饋、監督落實。政策與民意對接,上下形成合力,既解決對上拖拉,也解決對下攔截,有利於推動“文件在哪個環節拖著、卡著”現象的消除,打通權力運行的“中梗阻”,使得善政切實落地普惠民生,從而釋放改革紅利,激發市場活力。(來源:現代金報 作者:於立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