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運營商搞“無預存話費”、“無在網時限”之類的促銷,本是正當的市場競爭。對電信主管部門來說,其職責該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運營商出現壟斷行為時依法查處;如果運營商在贈送環節出現惡性競爭苗頭,那也有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制約,誰違反處罰誰就是。
可雲南省通信管理局卻從裁判變成“破壞秩序的帶頭大哥”,組織原本具有競爭關系的四大運營商達成“價格同盟”,甚至通過“下發整改通知書等手段強制”逼其執行壟斷協議,以至於構成橫向、聯合壟斷,這直接侵害了消費者權益。
省級電信監管部門執法犯法,牽頭搞壟斷,讓人瞠目,按照“國家機構通過公共權力對市場競爭的禁止、限制或排斥”的定義,其行為已構成行政壟斷。而其持續時間之長也讓人驚詫:據了解,早在2009年8月至10月,涉事協議就已形成。這對消費者的利益損害,無疑不容小覷。如今,在行政幹預下參與抱團壟斷的幾大運營商已遭處罰,可作為推手的涉事管理部門卻只是被責令整改,這顯然與其責任分量不匹配。
行政壟斷比自然壟斷、經濟壟斷的危害性更大。《反壟斷法》第8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就在前兩天,我國首例行政壟斷行政訴訟—深圳企業訴廣東省教育廳涉嫌行政壟斷案二審公開審理,引發輿論關注,足見公衆對行政壟斷危害性的警惕。
就眼下看,對政府部門涉嫌行政壟斷的處理,往往與行為性質、社會危害失衡。《反壟斷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也就是說,反壟斷執法機構并沒有處罰權,只能向其上級建議。
這也導致對行政壟斷主體的處理問責不盡如人意。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副組長黃勇就曾坦言,《反壟斷法》實施多年來,對於涉嫌行政壟斷的部門作出處理的并不多,因為“壓力和阻力都比較大”。像有的地方因規定“本省客路橋費半價,歧視外地車”被調查,也只是中國反壟斷調查首次涉及行政機關。像雲南省通信管理局違背“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行政准則,涉嫌行政違法,處理也有賴於其上級部門追責,或是公民提起行政訴訟。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其內蘊訴求就是,權力之手不能過度幹預市場,妨礙了正常的市場競爭。在此情境下,反壟斷調查工作也理應向濫用行政權力、排除競爭等行為傾斜,對行政壟斷的懲治力度該隨著容忍度降低而提升,讓政府部門明晰權責邊界,收回伸向市場之手。(來源:新京報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