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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擺氣球射擊攤大媽獲罪 “槍支”認定標准是否過嚴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1-04 15:13:39


  1.8焦耳/平方厘米,一個讓絕大多數人發蒙的生僻術語,卻足以讓一個做小本生意的婦女陷入牢獄之災。

  據媒體報道,今年51歲的趙春華,家住天津市河北區。因為她在街頭擺的射擊攤位上,有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12月27日,該市河北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她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如果硬拉法條來套,這個判決并不離譜。1996年修訂的《槍支管理法》,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刑法》第128條則明確了非法持有槍支罪,對此類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予以打擊。

  按照2001年出台的最高法司法解釋,“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即可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趙春華有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從此來看,早已超過了定罪門檻。

  其實,就此案而言,審判者還算是“格外開恩”的。司法解釋確定的“情節嚴重”標准是“5支以上”,而趙春華非法持有的“槍支”是6支,如果不是考慮“坦白情節、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或許具體量刑還得遠超3年6個月。

  當然,這些都是“標准答案”。

  問題是,這個大媽擁有的“槍支”,究竟有多大殺傷力?關於非法槍支的標准和定義是什麼?

  在《槍支管理法》第46條中,將“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作為槍支的本質特征。但公安部於2007年10月29日公布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2010年12月7日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卻“改弦易張”,規定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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