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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行政拘留執行年齡降至14周歲是否合適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21 14:00:21


 
  二是違背了我國對違法未成年人一直堅持的基本原則與方針。1991年頒布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即規定了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1999年頒布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以及中央有關文件中也一直強調和重申這一方針和原則。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就《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行為性質而言,并非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而是尚不够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違警行為),或者說屬於未成年人輕微罪錯行為。征求意見稿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年幼少年的輕微罪錯行為降低年齡適用行政拘留,是對“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違背,也與國外社會治安治理中“輕輕重重”刑事政策(即主張對社會危害性較輕行為的處罰愈來愈輕,而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行為的處罰愈來愈重)的經驗不符。

  三是違背了國際公約關於剝奪少年人身自由僅應作為萬不得已措施的要求。我國已經加入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明確規定:“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不得非法或任意剝奪任何兒童的自由。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并僅應作為最後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

  《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准規則》(《北京規則》)更特別強調:“進步的犯罪學主張采用非監禁辦法代替監禁教改辦法。就其成果而言,監禁與非監禁之間,并無很大或根本沒有任何差別。任何監禁機構似乎不可避免地會對個人帶來許多消極影響;很明顯,這種影響不能通過教改努力予以抵消。少年的情況尤為如此,因為他們最易受到消極影響的侵襲。此外,由於少年正處於早期發育成長階段,不僅失去自由而且與正常的社會環境隔絕,這對他們所產生的影響無疑較成人更為嚴重”。“把少年投入監禁機關始終應是萬不得已的處理辦法,其期限應是盡可能最短的必要時間”。

  四是可能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防治產生負面影響。非監禁化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主要走向和重大成果。犯罪學常識也一直強調避免過早將違法未成年人尤其是社會危害性尚較低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未成年人投入監禁機構,因為這會帶來強烈的標簽效應和染缸效應,破壞青春期未成年人行為的自愈規律,制造更多和更嚴重的犯罪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治安拘留不執行制度後,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狀況總體顯著向好,未成年人犯罪嚴重化趨勢得到有效遏制,其在刑事犯罪中的比重從2005年的9.81%逐步降低到2016年的2.93%。盡管尚無嚴謹實證研究證明兩者之間的關聯性,但是盡量避免將輕微罪錯未成年人投入監禁機構、避免短期羈押,是國際社會公認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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