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而言,互聯網機票銷售平台的過錯或許并不在於“違規收費”,而是“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提供服務”,這已有不正當競爭之嫌。當然了,誰都知道,這類平台并不以賣機票直接獲利,而是將之作為場景營銷的切入點,通過鎖定用戶的出行、住宿、餐飲等後續消費而從中賺取利潤。但問題在於,這種相對複雜的商業模式,抹殺了“機票代售”業務本身的價值,也使得明明白白、直截了當地收取“服務費”變得不可能。
高額退改簽費用所牽出的行業現狀,是如此的糾結。我們并沒有對應的法律法規,來限制航企的定價、收費行為;也沒有一套成熟的商業模式,來確保相關在綫平台能够成為行業自淨的力量。在曖昧含混的行業大環境下,航空公司對高額退改簽費用形成了利潤依賴,而網絡售票平台則對航空公司產生了流量依賴……到頭來,誰也不願主動改變這一切。(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然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