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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淵潔文學作品人物被搶注商標,維權難在哪兒?
http://www.CRNTT.com   2021-12-23 16:03:13


 
  此外,鄭淵潔告訴記者,他曾接到商標搶注人的電話,以高價賣給他被搶注的商標。戴嘉鵬稱,很多時候“惡意搶注”人會利用其注册商標的專用權,禁止他人在特定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或要求被搶注者高價購買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執法部門舉報并索取賠償。

  但從目前商標法規定和司法、執法實踐來看,這種惡意“碰瓷”行為很難得到支持,而且可能受到惡意訴訟的懲罰。

關注2 文學作品人物被搶注商標,維權存在哪些困難?

  戴嘉鵬介紹,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注册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册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是文學作品的名稱或者是裡面的人物、角色,很難認定為著作權,因為《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指的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顯然這些文學作品的名稱、人物、角色名稱很難達到“作品”要求的條件。

  維權的另外一個途徑是主張知名文學作品名稱或者角色名稱的權利保護。這種保護要求作品角色名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還需要具有相當的獨創性和顯著性。他表示,鄭淵潔的作品知名度都比較高,但有些獨創性和顯著性并不高,“比如‘童話大王’,顯著性和獨創性都不是很高,很難阻止他人在商標上注册并使用。”

  此外,還需要判斷被控搶注商標是否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衆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如果被控搶注商標做了一定的變化,往往較難認定損害作品名稱或人物名稱的在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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