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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強化科技倫理治理的制度支撑
http://www.CRNTT.com   2022-03-29 16:47:43


 
  馬修•薩爾加尼克曾分析說,塔斯基吉梅毒試驗事件表明,有些研究根本就不應該發生;有些研究可能不只對參與者造成傷害,還會在研究結束後對參與者的家庭及整個社群造成長期傷害;某些研究人員也可能做出很可怕的道德決定。塔斯基吉梅毒試驗事件并不是唯一的、違背科研倫理道德的研究事件。近年出現的“基因編輯嬰兒”事件、“換頭術”試驗和“公鼠懷孕”研究,以及某些美國科學家進行的病毒功能增益試驗等一再表明,要防止類似“邪惡”或“不道德”研究的發生,我們必須系統反思科學研究與倫理價值,去除科學家能够自律的諸多基礎假定,通過制度設計明確科研機構和科學家對其科學研究活動及其可能造成的社會後果承擔相應的道德責任。

科研機構倫理審查機制應成為科技倫理治理的基礎性制度

  科技倫理是科技活動必須遵守的價值准則。前沿科技領域出現的諸多顛覆性創新,迫切需要一種行之有效的規制體系和倫理治理科技機制加以規範。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科技倫理治理經驗表明,科研機構倫理審查機制可構築科研機構及其科研人員從事負責任研究和創新的重要防綫,是國家科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制度基礎和重要基點。科研機構作為科研治理體系的基層組織,必須且能够在科研倫理審查與監督、科技風險預警和管理、以及科研誠信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科研機構倫理審查機制作為安全風險管理和科技倫理治理體系中的一項制度創新,可通過整合科研機構內外的知識經驗和道德能力組建獨立的機構審查委員會或科研倫理委員會等形式,對本機構的科研活動進行有效的倫理審查和合規性監督,以強化科研機構的倫理審查和監督能力,規範各類研究活動,更好地保護人類受試者的權益和實驗動物福利,促進科學家開展高質量、負責任的研究和創新。進而密切科學家與公衆之間的社會關系,增進公衆對科學家及其研究機構的信任,顯著提升國家科技倫理治理能力,實現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強,讓科學研究惠及所有人。依照這種制度安排,科研機構作為國家科技治理體系的基層組織,對機構內開展的各類研究活動的合規性負有倫理審查和監督的責任。科研機構倫理委員會或機構審查委員會作為科研機構的邊界組織,在整個國家科技治理體系中扮演雙邊代理人的角色,既代表科研行政或規制機構對科研機構中的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倫理審查和監督,同時又代表科研機構和科學家向社會和政府部門承諾以負責任的態度從事合規性的、高質量的科學研究活動,切實保護人類受試者和實驗動物的合法權益,遵守科研倫理規範和基本價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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