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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平台義務,網絡直播營利將更規範
http://www.CRNTT.com   2022-04-06 20:46:50


 
  《意見》在幾個方面均進一步強化了平台在其中的責任,以此來促進網絡直播行業的規範化。一方面,在代繳義務的問題上,《意見》已明確提出,“不得通過成立網絡直播發布者‘公會’、借助第三方企業或者與網絡直播發布者簽訂不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免責協議等方式,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劃、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實施逃避稅”。而在現有的實際操作中,確實有平台通過上述方式或簽訂協議來規避代繳義務或者實現平台的免責。往後,在涉稅問題上,平台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尤其是所得的認定與區分。

  另一方面,《意見》對平台的實名信息認證及報送,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網絡直播平台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存在網絡直播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布者個人身份、直播賬號、網絡昵稱、取酬賬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信息。此條規定主要的作用,是在於打通商事信息與個人稅收管理之間的信息差問題,以便讓有關部門更好地掌握直播發布者及直播機構的經營情況,尤其是半年的這一時間點,是符合網絡直播快速發展形勢的。

  此外,《意見》對於虛假宣傳、誘導消費者、違規引流等亂象,都作了相應原則性規定,這些都是與網絡直播營利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規範化問題。《意見》劍指網絡直播營利問題,強化平台責任及涉稅所得的區分與認定,是對網絡直播規範化的必然一步,也是新經濟發展所必須經歷的規範化過程。期待網絡直播可以在規範的框架之下,摒除亂象,蓬勃發展,進一步豐富人們的生活。(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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