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表示,“電力、電信、金融、保險、石油、鐵路、煤炭,水電氣供應等行業職工的平均工資是其它行業職工平均工資的2~3倍,若再加上工資外收入和職工福利待遇上的差異,實際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間。這些差距很大程度上就是由於行業壟斷造成的。”
尤其在目前中央企業加大重組整合工作力度的背景之下,脫明忠律師認為,中央企業在做強做大,強強聯合的過程中,如何避免或減少壟斷是值得關注的。
但黃勇的看法更為樂觀,“儘管出臺的反壟斷法還有一定的局限性,但這部法律卻是符合中國發展的一個階段性產物。這部法律倡導的是競爭的規則、意識以及競爭的文化,在當前很多領域還是由政府主導的現實情況下,我們急缺市場經濟真正的競爭機制。恰恰是這部反壟斷法將競爭規則法制化,規範了市場的競爭機制,也倡導了一種競爭的文化。”
在黃勇看來,正是這種對競爭文化的培育與強化,使得反壟斷法對於民營企業來說,是一個難能可貴的契機。至於民營企業的市場准入問題,以及他們在競爭中遭遇的歧視,更多地是一種體制和理念上的問題,“還有待於中國的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觀念上的轉變。”
“壟斷”行業發生壟斷誰來管
此外,對這些“壟斷”行業實施監管和調控到底是依據什麼法律——是依據行業監管的法律還是反壟斷法?當壟斷行為發生時,由誰來執法——是由監管部門還是由反壟斷執法部門?如果是共管,以哪個為主?這些問題在反壟斷法中並沒有明確。
“我個人主張應該依據所有的法律,但關於競爭問題,也就是涉及到本法所規制的壟斷行為,當然主要依據反壟斷法來查處。”黃勇表示,反壟斷法之所以對上述問題沒有明確,是因為這些行業和領域往往都有其特殊的行業監管法律,比如現有的《保險法》、《電信條例》以及未來要出臺的《電信法》、《郵政法》等,這些監管法律法規中也有一些關於競爭政策的規定。
同時,這些行業也都有專門的監管機構。“當壟斷行為發生的時候,究竟是由監管部門去管,還是由反壟斷執法機構去管這個問題,二審稿第56條曾明確由監管部門去管。我們當時堅決反對,因為事實證明,這些部門並沒有管理好,有很多利益關係在裏面。我個人認為,為保證執法效力,由一個統一的、相對獨立的、專業的、權威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來操作,是一個很好的模式。但是由於當時在法理上和觀念上有很大的衝突,最後把這條去掉了,留下了空白。”黃勇說。
實施前還需做大量工作
反壟斷法定於2008年8月1日正式實施。在距離實施這近一年的時間裏,還要做哪些工作呢?
“別的國家實施反壟斷法已經有一百多年歷史,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和教訓,而中國才剛剛開始。法律實施前要做的工作有很多。”黃勇告訴記者,在他們做研究的時候,每個國家和地區的資料都翻譯了幾十萬字,僅法規指南就有近二十萬字以上,而中國的反壟斷法只有八章五十七條,這些法規還高度抽象。因此,要制定大量的實施細則和反壟斷指南,這就需要大量時間。
此外,由於反壟斷法是一部專業性和技術性非常強的法律,對於人的要求也非常高。首先,各級政府、各行各業以及企業、消費者對法律的認識和瞭解需要時間;其次,對於執法機構,也有一個整合和專業培訓的時間。
“按照我的觀點,一年時間很有限。”黃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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