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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綫法官:完善《物權法》還需5至10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1-12 09:03:34  


物權法已經實施一月餘。有法官認爲,有了物權法,有關物權案件的審理就要順理成章得多了。也有法官認爲物權法大約需要5至10年的時間才能完善。
  中評社香港11月12日電/到今天爲止,物權法已經實施一月餘。一個多月來,物權法對司法審判及社會生活有哪些影響?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深入采訪。

  “有了物權法,有關物權案件的審理就要順理成章得多了。”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法官曹越說。

  曹越從事民事審判7年。近兩年,他每年審理民事案件600件,按工作日計算,平均每天差不多3件。

  “以前我們審理物權方面的案件,很多時候要靠法理推論,雖然也可以判案,但往往說理性不强。”曹越說,“物權法實施後就不同了,絕大多數案件都會有相應的、明確具體的法律條文。”

  對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俞里江也有同感。他舉例說,物權法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規定得比較細致,而過去這方面就是空缺。還有相鄰關系方面,物權法都有比較具體的規定,審理案件時就要明確得多。

  還有一點是讓在審判一綫工作的法官們認爲重要的,那就是物權法中關于維護不動産的善意取得的規定。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幾個月前判决一件房屋合同糾紛案時就參照了物權法的這一精神。

  海澱區的張某經中介公司介紹,將一處房屋以27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李某,三方爲此簽訂了買賣合同,李某當場交付了10萬元定金。

  合同簽訂時張某的房子尚未辦理完産權證,但産權證辦完後他却遲遲不願與李某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李某多次與張某交涉無果,只得起訴。

  庭審中張某强調,三方訂立合同時,他幷未征得妻子的同意,因此,他認爲合同是無效的。

  按前些年的做法,這種情况有可能判定合同無效。但海澱法院認爲,李某有理由相信張某賣房是他們夫婦共同意思的表示,因此不應以一方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據此判决張某雙倍返還李某定金20萬元。

  在判决中,海澱法院根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但也參照了已經通過的物權法。因爲維護善意取得者利益的精神在物權法中體現得比較充分。

  “如果現在審理類似案件,就好判多了。”俞里江告訴記者,現在房價天天漲,不少賣房人賣完房就後悔。這種情况下,如果房子未過戶可判雙倍返還定金,如果房子已過戶則判買方擁有房屋,如果賣方占據房屋不予騰退,買方則可要求强制執行。如果賣主夫婦之間確是一方瞞著另一方擅自賣房,可以就賣房所得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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