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間合作追回腐敗資產是關鍵
政府機構是反腐敗的主體,加強政府間在反腐敗領域的合作和配合,是有效防止腐敗分子外逃和腐敗資產外流的關鍵因素。從現實情況看,被腐敗分子視為避風港的國家,大都與中國沒有簽訂引渡協議。這也從另一方面說明加強政府間反腐敗合作的重要性。
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這為政府間加強反腐敗的協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在追回上述腐敗資產過程中,江蘇都得到了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機構大力協助和通力合作。
2002年8月,在查辦中昊財務公司原董事長陳勇等人經濟犯罪案件中,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監察部協調,江蘇先後兩次派員赴香港調查取證。在香港廉政公署的大力支持下,調取了陳勇炒股票的開戶資料、資金進出單、股票交易記錄,取得了陳挪用公款1.43億元的有力證據。之後,在廉署的協助下,通過刑事、民事等手段,將其賬戶上剩餘的110餘萬美元股票拋出,資金全部追回。
通過民間渠道溝通是快速追回腐敗資產的便捷通道。有時按照正常的官方渠道特別是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不僅追回腐敗資產曠日持久,而且牽涉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甚至得不償失。此時,如果通過民間渠道同有關當事人溝通聯繫、曉之以理、友好協商,往往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002年,為追回馬向東轉移到東南亞某國商人林某處178萬美元贓款,江蘇省紀委反覆同林聯繫,但林要麼拒不見面,要麼聲稱子虛烏有。了解到林某系華僑,在國內有不少親朋好友,便通過僑聯做他的工作,並闡明追回贓款的決心和拒不配合的後果。果然,林某有所鬆動,約辦案人員到馬來西亞商談。
商談中,林顧慮重重,既怕交出贓款後追究其責任,又怕背負“出賣朋友”的罵名。辦案人員主動撤回,以退為進,又通過其親友反覆傳遞信息,曉以利害,林再次約辦案人員赴香港見面。最終通過耐心細致教育,迫使林主動將178萬美元贓款全部交回。
如何加大有效監督力度
針對這些特殊的投資移民,應如何從制度根本上加大監督力度?
“解決官員外逃問題需要大力推動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中國社科院農村研究所中國問題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嶸告訴《瞭望》新聞周刊,我國各地官員申報財產還處於起步探索階段,一個完整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應該包括“申報對象—申報—公開—監督—問責”五個環節,“只有讓官員財產接受更廣泛的民眾監督,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于建嶸說,2010年7月,中央下發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增加住房、股票投資及子女海外工作和投資的內容。現在的關鍵是各地要加大實施力度,同時也可以嘗試吸納民眾監督。
該刊記者採訪中還獲悉,貪官轉移資產外逃不歸頻頻得手還與監管存在盲區有關。比如海關規定了攜帶現金的額度,但是有的地方即便攜帶超過規定幾倍的現金也很容易出關。一名公安系統人士稱,地下錢莊為洗錢提供了足夠的便利,在沿海有的地方,甚至有銀行與地下錢莊勾結的現象,資金進出國境幾乎不受約束。
針對特殊目的商人投資移民監管問題,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民接受《瞭望》新聞周刊採訪時認為,首先要加大對商人非法所得的查處力度,讓他們不敢通過違法違規手法獲取暴利。
長期以來,在經濟賄賂案件中都存在對官員處罰較嚴,對商人處罰較輕的狀況。對於行賄的商人實際上是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幾乎已經成為一種潛規則。即便是對商人進行處罰,目前商業賄賂的處罰標準也太低,與商人通過賄賂獲取的巨大利益相比微不足道,處罰也就失去了威懾力。
任建民說,我國涉及禁止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則不少,如有《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工商部門有《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等,現在的關鍵是要對違法違規的商人“硬起來”,要讓不正當競爭的商業行為得不償失。如果對商人違法違規獲取暴利的行為都不能有效監督,那麼對商人投資移民的監督就更是一句空話。□
《瞭望》文章:貪官贓款外逃四途徑
據《瞭望》新聞周刊調研了解,江蘇經過近10年的專項整治,梳理出內地外逃官員向國外轉移資金的各種“路徑”,建立起防止腐敗分子外逃的信息共享機制、預警機制和內控機制,有效切斷貪官外逃“利益鏈”,形成強大的反貪腐震懾力,其有益的反貪經驗對我國源頭治腐有重要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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