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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貪官跨境轉移資產日趨嚴重 成反腐重心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1-04 13:44:34  


 
貪官贓款出境之術

  江蘇紀委案管室主任王喚春告訴該刊記者,“從江蘇情況看,貪官外逃轉移資產類經濟案件多發生在2001~2007年之間,但由於當時國內此類案件不多,沒有可以借鑒的先例,也因此成為了控制難點。”他結合案例介紹了貪官轉移贓款出國出境的幾種路徑:

  路徑一:直接轉移出境。隨著我國與南亞、東南亞國家商貿、旅遊往來的增多,出入境極為便利,這就為一些貪官潛逃境外、轉移資產提供了條件。2000年轟動全國的沈陽“慕馬大案”重要主犯之一,沈陽市原常務副市長馬向東就曾通過來遼寧投資的商人,把178萬美元全部轉移到東南亞。該案件也是中紀委協調最高法、最高檢指定由江蘇紀委管轄,實行異地辦案的第一案,也是新中國建立以來第一例實行跨省異地管轄的大案。

  路徑二:洗錢出境。為了迅速轉移非法資產,一些犯罪份子往往不惜代價,願意花10%~15%的手續費,將錢通過地下錢莊、黑社會轉移出去,最後在境外香港或其他城市拿到原贓款的85%~90%。2004年落網的中昊財務公司原董事長陳勇就曾想通過“資本運作”將1.43億元資金轉移到香港,為外逃做準備。此案也是指定江蘇管轄的一起發生在央企的違紀違法案件。

  路徑三:隱秘“截流”。一些涉外公司企業負責人,為達到占有巨額公共財產的目的,往往通過做假賬、扣傭金等方式,將贓款直接截留並藏匿境外,自以為手段高明,無人知曉。如江蘇省化肥工業公司總經理孫伯榮、副總經理孫祝興等人,從1998年開始,從某國代理進口經銷硫磺業務中,每噸“提取”2美元代理費截留藏匿境外。至案發後,共截留250萬美元,用於在境外、國外購置房產、開辦公司等。

  路徑四:虛假投資。腐敗分子為達到對贓款進行“漂洗”使其合法化的目的,往往打著境外投資的旗號,將腐敗資產轉移至境外,然後再假借“損”等名義,將贓款隱藏下來。如1992年4月,省供銷(集團)總公司在境外注册成立港大國際有限公司,總經理周秀德夥同下屬胡某與香港黃某,通過在進口化肥業務中加價、調用小金庫資金等形式,截留港幣1000萬元。1993年3月,周稱港大公司嚴重“虧損”,無法經營,將公司注銷。1996年5月,周及胡經簽署相關轉股文件,將價值人民幣848萬餘元的資產轉至黃名下,由3人占為己有。

江蘇懲防經驗

  運用現代化手段加強監管是預防貪官外逃和腐敗資產外移的治本之策。江蘇在幾年前,就建立了嚴格個人(副處級以上官員)重大事項報告信息化管理系統,內容包括股票、土地、汽車、有關投資、現金與儲蓄等,尤其是其投資可能與官員職務衝突或者影響其職務執行的,都要及時申報,以供實時查閱。

  同時,江蘇紀委聯合央行反洗錢中心、審計、工商、公安等部門,共同協作,建立起防止腐敗分子外逃的信息共享機制和預警機制,通過信息化管理系統把預防工作做到前面,發現問題便扼殺於“萌芽”中,防患於未然。

  據介紹,江蘇的內控機制一直在全國保持領先。1994年交通銀行蘇州分行“騙貸”案件中有港商外逃。其犯罪嫌疑人李某於1995年9月12日出境,時隔15年,李在2010年7月12日入境時便在機場捕獲。“正是由於強大的內控機制,江蘇轄內10年以上,甚至15年以上的逃犯均屢屢落網,近兩年就抓獲四五個,有效打擊防範貪官外逃。”可以說,“在江蘇,貪官出逃的機會越來越渺茫。”

  江蘇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認為,江蘇的懲治腐敗經驗是成功的,但在跨境協作治腐中仍存有障礙,從國家層面來說,建議不只是泰國、越南等國可以通過政府、司法等官方層面跨境協作取證追贓,希望能有更多國家或地區加入與遵守聯合國的《公約》,進一步修訂聯合國框架協議。

  他們還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該總結國內各省區市治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加強信息化協同聯合作戰,立足於防範。進一步強化“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將房地產項目納入其中,實行全省聯網、全國聯網,銀行對大筆金額實時監控,以實名制方式控制住大額現金流量,從細微處入手加強監管,最大限度地排除障礙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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