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委員認為新增條件過窄
審議中,一些委員和代表認為,草案僅僅規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這一限制條件還不夠。
全國人大代表程蘇是民盟青海省委專職副主委兼秘書長。她提出,什麼叫做特別殘忍的手段?一刀斃命,還是十刀斃命?另外,從不同人的角度來看,得到的結論也會不同,如果是死者的家屬,他肯定會認為是殘忍的手段。
“特別殘忍無法界定,建議這一條再斟酌。”程蘇說。
全國人大代表張淑琴是山東省臨沂市第一實驗小學的教師。她說,“這次七十五周歲以上不適用死刑增加了一個限制條件,但是我感覺限制條件有點少。如果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人被人利用,從事販毒以及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的其他活動,後果非常嚴重怎麼辦?”
金碩仁委員也認為,“特別殘忍手段”表述的範圍過於狹窄,且過於主觀,不好掌握。他說,第一,如果除外情形只局限在致人死亡這個後果,其他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就被排除在適用死刑範圍之外,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行為等。第二,“特別殘忍的手段”這一表述過於主觀。適用死刑的標準還是應該以被告人的主觀惡性、造成的後果、社會危害性為尺度。
“我認為該條應表述為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除外。”金碩仁委員建議。
何曄輝委員、劉振偉委員也提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範圍過窄。
“增加這一條款的目的本來是為應對實踐中各種複雜的情況。但是現在的規定很明確,不能解決實踐中的複雜情況。”何曄輝委員也建議,將限制條件修改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除外”,這樣在實踐中會容易把握。
烏日圖委員也表示,贊同金碩仁委員和何曄輝委員的意見。
“至少目前的表述不是特別合適,在實踐中也難以操作。”烏日圖委員說,改為“情節特別嚴重”比現在的提法要好一些。
程津培委員說,有些犯罪手段不一定很殘忍,但有可能導致特別嚴重的後果。比如造成火車傾覆、飛機墜毀等嚴重事件而造成大量人員傷亡,手段可能不是特別殘忍,但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
“建議對老年人是否適用死刑,要根據是否造成了特別惡劣和嚴重的社會後果來進行判決。”程津培委員說。
李連寧委員舉例說,有個老人本來想燒這家人的房子,結果沒想到造成了整棟大樓,甚至是一條街的火災,造成了幾十人、上百人的死亡,這種情況怎麼辦?手段並不殘忍,就是劃了一根火柴。
“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要考慮得更周嚴一些,”李連寧委員說,儘管在法律適用中這種除外條款出現的情況很少很少,但在立法上要周密。建議修改為,“但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的除外”,這樣規定就周嚴了。
裴懷亮委員、田玉科委員建議,在“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後面再增加一句:“犯罪情節特別惡劣,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影響極為惡劣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