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房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
在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之前,憲法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直持否定態度。
在1990年實施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即國務院55號令)中,還規定了“出讓年限屆滿,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出讓方無償取得。”
“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那之前並沒有把市場經濟的因素充分引入土地利用中去。”王軼介紹說。而且,雖然出讓人無償收回並取得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但也一定會採用別的方式對使用人進行安置。“文獻中,這樣的例子很多。那個時候都是通過政策,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解決。比如一所大學的土地使用權被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所有權也會被無償收回,但政府會通過財政投入的方式在另外的地方重新建起一所大學。”
住宅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70年這一規定的最初來源也是國務院55號令。為什麼是70年?即便是物權法草案起草人之一的王軼也並不非常清楚。
目前的一個傳說是:70年期限是把土地作為一種資產,考慮其經營、回報情況,並結合國際經驗而制定的。另一個說法是與人的壽命長度有關,因為一般中國人的預期壽命是70歲左右。
這一期限限制與房產所有權的永久性形成了一個可預期的衝突,到期土地怎麼辦?
1994年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取消了國務院55號令“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出讓方無償取得”的規定,對於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的處理方式強調了“提前一年申請續期”的方法。
而《物權法》更進一步,“房地產住宅用地”的期限屆滿以後可以“自動續期”。且續期沒有條件限制,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續。
“房子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物權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在《物權法》通過時曾這樣公開表示。住宅用地的70年大限似已不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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