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保證“國不與民爭利”
“七議其稿”的《物權法》雖然艱難地寫上了“自動續期”,但到期後,土地使用權如何續期、怎樣辦理、該不該收費、怎麼收費等問題都沒有規定細化。
70年大限的概念並沒有被完全消除。
“中國全面推行住房改革是從1998年開始的,《物權法》起草時,認為今天就來回答五六十年以後的事情並不妥當,很多事情都難預測。何況,該不該收費等問題跟許多配套制度都是密切關聯的,比如開征房產稅。”王軼說,“但是,《物權法》貫徹的一個政策是‘國不與民爭利’。”
許多法學家認為,對於老百姓,有關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的細則規定越晚出台越好,因為如果現在就出台細則,立法者往往只能在當下的法律框架下制定。“不要忽視地方政府對立法的影響力。”王軼說。
剛剛通過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就受到了來自地方政府的巨大壓力。地方政府通過各種不同渠道發聲。“比如給一些教授寫信等,而且地方官員很多都是人大代表,全國人大的座談會,都會有地方政府參加。”
現在,地方仍然沒有擺脫土地財政,在不減少地方政府事權的情況下,出台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的細則規定,恐怕會導致事與願違的狀況。“五六十年之後,我們相信地方政府不應該再依賴土地財政了。”王軼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