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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家:ECFA成效及後續推動策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31 00:35:41  


 
  3.ECFA是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過程中的重要制度創新。

  建構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是維護並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而ECFA的簽署與後續推進,在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過程扮演了制度創新的先行角色,它考慮並融入了以下幾方面因素:一是充分考慮了WTO規則,由於兩岸均已成為WTO的成員,因此兩岸涉及關稅減讓、市場准入的相關安排就難以跳脫WTO的基本原則,不可能像上世紀80年代初那樣進行內貿形式的安排,因此在框架安排與設計上比照FTA的相關方式並遵守WTO規則。二是充分考慮了兩岸特色,早期收穫清單的範圍、領域均為其他FTA形式所僅見,這一方面避免了ECFA只見框架不見實利的尷尬,也暫時滿足了兩岸最迫切的經濟需求,實現了虛中有實。三是照顧了雙方的利益需求,兩岸在市場開放與自由化進程中利益群體的多元化,以及兩岸現有政治關係下政治因素的敏感性,使經濟利益與政治利益的糾葛分外複雜,而早期收穫清單基本上照顧了雙方的合理需求。兩岸在當前環境下,能夠在ECFA簽署中完成了既合乎國際規則、適應現階段兩岸關係、又能夠照顧各方利益群體的制度設計與實踐,而且取得雙方主流民意的認可,彌足珍貴。其對建構兩岸關係發展框架不僅先行一步,而且其理念、思路與方式也有重要示範意義。

  4.ECFA平台務實促進了兩岸的公權力互動。

  兩岸交流規模與領域的擴大,使兩岸公權力實現制度化、機制化的互動成為必然要求。在現有兩岸互動架構下,兩會協商機制是兩岸通過公權力部門授權進行互動的主平台,但受政治因素干擾中斷過多年。在兩會中斷的時期內,兩岸也曾以行業協會間互動的方式促成了兩岸試點直航、兩岸包機等涉及公權力的交流事宜,如“澳門方式”。但因方式限制,只能處理較低層次的事務性問題。早期兩岸“試點直航”不“通關入境”,嚴格意義上並非海上直航。“澳門方式”促成的兩岸包機,也屬於商業與民間層次。且“澳門方式”只是達成共識、各自安排,不簽協定,不屬於制度化、機制化安排,因此層次稍高些的經濟議題如兩岸金融MOU等均無法在這種方式下達成。而ECFA的簽署,在兩岸經濟事務領域務實促進了兩岸公權力的互動:一是ECFA簽署得到兩岸權力部門與機構的批准,有法律約束性。二是ECFA相關條文以及後續推動落實,須修改調整雙方各自的政策與法規,更高層次和更大領域內推動了兩岸政策互動和一定意義上的接軌。三是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成立,使兩岸相關部門間的直接互動與協商有了機制化的平台。這種兩岸公權力部門間新的互動機制與平台,使雙方共同處理更高層次、更廣領域的兩岸事務成為現實,對於保障兩岸交流與合作的規範、有序及深化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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