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侯傑律師指出,1994年舊居清點時,劉蟾作為家屬代表,手中握有一份詳細清單。當年遺贈前,夏老提出了自己要保留的書畫和藏品清單,後來夏老多年與劉蟾共同生活,故這份清單也應在劉蟾手中。上述兩份清單對案件事實的查明至關重要,但劉蟾等原告始終沒有向法院提交。劉蟾拒不舉證,使“雙方爭議的書畫究竟是不是夏老在捐贈後保留的”至今存疑,但根據最高法院發布的民事證據規則,這種不舉證的不利後果應由原告承擔。即,法院應依法認定爭議書畫為夏老保留的個人財產,而不屬於劉海粟遺產。
此外,海老生前最後一次在香港做個展,共80張畫,展覽結束後,其中的40幅捐給香港大學美術館,剩餘40幅則以夏老名義借給港大。2000年前後,劉蟾把40幅畫取回。白庭蔭說,劉、夏兩位老人在香港就住在劉蟾家,這40幅畫就是夏老的遺產(其中的20幅國畫她贈送給了常州劉海粟美術館)。
這些補充證據讓原告方有些措手不及。儘管原告律師一再對補充證據表示質疑,但法院還是主張雙方庭外和解,建議雙方在和解的基礎上都撤訴,彼此消除誤會,回到家族齊心協力的軌道上,為海老的紀念活動做出貢獻。
劉虹和白庭蔭說,“二審時法官一上來就問要不要調解,我們是主張調解的,希望跟劉蟾溝通,實現庭外和解。”據稱,劉虹方於二審庭後,向二中院提交了詳細的和解方案,內容主要包括:各方認可爭議書畫為夏伊喬遺產、撤訴、劉虹放棄常州房產的繼承權等;但這一方案遭到劉蟾的拒絕,她認為劉虹沒有任何和解的誠意,拒絕調解。
於是在2013年4月,律師代理劉虹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夏伊喬法定繼承之訴,被告分別是劉虹的哥哥和妹妹劉虬和劉蟾,其訴訟重點是請求法院認定爭議書畫是夏伊喬的遺產。此案已被二中院受理,於7月29日在黃浦區法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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