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稱,安桐森隱匿動用357.5萬元公款,於2001年12月參與海南澄邁金鑫鳥語林公司的“鳥語林項目”,用於個人購買65畝土地。2005年,齊嶼以同鑫實業公司投資人身份介入,成為“鳥語林項目”的股東。
2006年3月,安桐森聯繫海南天盈物業有限公司的郭昆,欲將其與齊嶼共同出資購買的70畝土地及動用公款357.5萬元購買的65畝地的使用權賣給郭昆。同年12月,郭昆的公司將135畝土地1400萬元購地款轉到吉林省一家律師事務所,由齊嶼提現。
另外兩項指控是:安桐森和齊嶼共同貪污價值430萬元別墅;共同收受賄賂392萬元。
今年5月9日,二次起訴出現轉變。
長春市檢察院對安桐森、齊嶼案作出變更起訴決定和補充起訴決定。變更起訴書顯示,檢察院稱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符”,上述3項對齊嶼的指控被去掉。
新的指控稱,齊嶼和安桐森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20畝,獲利490萬元。指控稱,齊嶼於1999年以110萬元購買澄邁縣盈濱島20畝土地,後以600萬元賣給大連北府集團公司有限公司。該公司法人劉本善被指“應安桐森的要求”買地,以感謝安曾給予的幫助。
法庭上,齊嶼始終否認有罪。齊嶼和安桐森均否認共犯情節,兩人均稱:安只把劉的電話給了齊,僅僅是牽線,從聯繫劉到起草協議、談價格、達成交易等環節,都是齊獨自完成,安沒有參與。
公訴方則表示,劉的證言足以證明上述指控。對此,齊嶼和安桐森要求劉出庭當面對質,法庭未予支持。
“齊嶼與安桐森共同犯罪指控,是拼縫的結果,是極不負責任的。”齊嶼的辯護人郭鳳武律師當庭稱,檢察機關利用公權力,拼凑、剪接刑事訴訟程序,致齊嶼被錯誤追究。
郭鳳武提出土地案管轄權問題,公訴方回應稱:20畝土地交易結果地在長春,系齊嶼、安桐森共同受賄,檢方發現漏罪即有偵查權,不存在管轄權爭議。
郭鳳武強調,20畝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系民事行為,“對經過國有土地出讓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作價入股和與他人聯合投資開發。二級土地市場價格是市場價格,法律允許聯合開發的雙方自由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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