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2012年10月29日,李曉明帶領長春市檢察院偵查一處幹警王岩、徐偉卓、長春市高新開發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柯建甬等到海口市澄邁縣進行調查取證。
徐偉卓事先電話聯繫澄邁縣鳥語林房地產開發公司法人代表郭昆手下員工孫書陽,請其幫助預訂酒店。10月30日,李曉明一行3人飛抵三亞,當日下午乘車到海口入住西海岸溫泉度假酒店。
“11月4日,李曉明覺得辦案人員很辛苦,決定帶大家去三亞保亭縣七仙嶺森林公園去看看,李、柯等5名檢察官由郭昆公司孫書陽、會計薛志剛陪同及兩名司機分乘該公司兩輛轎車前往三亞保亭縣。中午餐費由孫書陽買單,當天下午入住七仙嶺君瀾溫泉酒店,住宿一天餐、宿費共計5908元,由孫書陽現金結算,開據了名頭為鳥語林房地產公司的發票,花的是公司接待備用金。”
11月5日,柯建甬等4人乘孫書陽提供的轎車出去調查取證。11月7日李曉明等人離開海口前,本來住宿8天,總宿費為9609.15元,檢察官徐偉卓卻按9天計算以降低日均消費標準,共交給孫書陽8100元,剩餘部分1509.15元由孫書陽代交。
“在返回長春前經李曉明同意徐偉卓讓孫書陽幫助預訂機票,孫又讓公司司機王志學去預訂5張普通艙機票。王在訂票過程中又接到郭昆指示,將李、柯2人升為頭等艙,因頭等艙機票不能入賬報銷,王志學讓售票點按普通艙價格打印機票。11月6日下午,徐偉卓在收到機票後按5人每張機票票面價格1250元付款6250元,餘額4202元由王志學支付。”
“在此次出差中,李曉明、柯建甬乘坐頭等艙並每人少支付機票款4202元,李曉明等人借用相關企業的車輛去七仙嶺森林公園游山玩水進行高消費,少支付七仙嶺君瀾溫泉酒店住宿費用1914元,少支付海口西海岸酒店住宿費用1509.15元,均由郭昆公司支付。”
調查結論指出四點:李曉明、柯建甬乘頭等艙,李明知票是與齊嶼案有經濟利害關係的郭昆所定,沒有反對並少支付4202元,構成違紀;李曉明等人接受可能影響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構成違紀;李曉明等人少支付住宿費用,讓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單位和企業承擔部分費用,構成違紀;市、區兩級辦案人員在16次出差中,超標準報銷差旅費的就有9次,沒有厲行勤儉節約,“違反規定財經紀律,次數較多,性質嚴重。”
本人回應
“組織會有說法”
長春市紀委向翟學軍通報,除了停止李曉明長春市反貪局局長一職,建議依紀給予其紀律處分。追究其紀律責任。
長春市紀委工作組還查實翟學軍舉報以外的問題。2013年3月,高新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柯建甬等人去深圳、汕頭辦案中鐵集團溫建華受賄案時,也存在在五星級酒店高消費問題,僅在汕頭帝豪酒店每人每天房價就高達558元,共花費4770元,嚴重超出標準,也在高新區檢察院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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