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4日電/戴耀廷等“佔中三子”宣揚通過“公民抗命”形式,占領香港政經中心——中環,從而癱瘓香港,形成逼壓中央政府讓步的“政改核彈”。該行動提出至今已逾18個月,不僅泛民各政團紛紛支持,近日“專上學聯”、“學民思潮”等也有樣學樣,鼓噪“佔中”預演,甚至揚言要提前“佔中”。上述組織和個人也自認為獲得了與中央對抗的籌碼,從而呈現出政治亢奮狀態,連政改咨詢期被主流意見摒棄的“公民提名”也鹹魚翻身,變得似乎“不可或缺”。
此間紫荊網刊載文章指出,“佔中”實現壓中央讓步的可能性為零,而以身試法者必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後果。泛民如果爭相激進,政改通過的機會只會更加渺茫。中央已充分展示了依法推進政改的誠意,相關各方只有回歸《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框架,理性協商,才是解決問題的正途。
未審先判的“公民抗命”
“公民抗命”即Civil Disobedience,內地譯為“公民不服從”。從蘇格拉底、梭羅、甘地到馬丁·路德·金,在西方形成一種政治傳統,如梭羅的不交稅行動、印度人對英國殖民者的非暴力不合作、黑人違法進入白人專用的車廂等。
“公民抗命”的實質在於,參與者通過蓄意違法表達對法律的不滿,又通過非暴力抗爭、自願承擔法律責任來體現對法律的忠誠。“佔中”主張“癱瘓中環”,而後自願認罪、擠爆監獄,似乎也是“公民抗命”。但與前述事例相比,“佔中”為什麼抗命、抗的什麼命,主事者一直含糊其辭、說不清楚。
“佔中”認定的是,香港即將落實的普選要偏離“正義標準”——即戴耀廷等主張的“國際標準”,所以要“抗命”。這就有兩個問題:第一,普選方法定案了嗎?第二,“國際標準”是不是社會“公認”的正義標準?
政改未啟先有“佔中”,是有罪推定。戴耀廷鼓吹發動“佔中”的理由是——“北京讓香港有真普選的機會實在不大”,難免有“未審先判”的嫌疑。同時,“佔中”主事者也承認,要參加“佔中商討日”的人,必須先認同該行動的觀點(簽訂《誓約書》),是先有立場,後有“商討”。政改尚未啟動,“佔中”就已高舉“核彈”脅迫中央,除了增加對抗、毒害理性協商氛圍,絲毫看不出有什麼建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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