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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杜力夫 |
中評社廈門9月25日電(記者 鄧冠英)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協同創新中心、廈門大學台灣研究中心共同主辦的“台灣研究新跨越新學術研討會”上,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杜力夫認為,現存於兩岸現行“憲法”中的共識有:對兩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的共識;對“一個中國框架”的共識;對“主權在民”的共識;對採用“民主共和制”的共識;對“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的共識;對政府“注重民生、增進民眾福祉”的共識。這些需要通過兩岸共同制定的正式憲法性文件予以確認,這一文件就是兩岸和平協議。杜力夫嘗試從法律性質、價值目標、政治功能和實現路徑4個方面作出分析。
杜力夫說,羅爾斯曾為此提出經由“憲法共識”實現“重叠共識”。兩岸和平統一有賴於兩岸實現重叠共識,為此要不斷累積憲法共識。現存於兩岸現行“憲法”中的共識有:對兩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的共識;對“一個中國框架”的共識;對“主權在民”的共識;對採用“民主共和制”的共識;對“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的共識;對政府“注重民生、增進民眾福祉”的共識。
近年來兩岸對結束敵對狀態、促進和平發展、擴大經貿文化交流、共同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全、實現互利雙贏、維護中國固有領土疆域的共識,也初步具有憲法共識的性質。兩岸上述的憲法共識,需要兩岸共同制定正式憲法性文件——兩岸和平協議予以確認。兩岸和平協議是兩岸和平發展的法律保障,也是實現兩岸重叠共識的基礎。兩岸應啟動政治談判,經由相互寬容、彼此妥協和適時讓步的路徑,分階段商簽系列兩岸和平協議。
兩岸多年來通過共同努力不斷累積的上述憲法共識,需要通過兩岸共同制定的正式憲法性文件予以確認。而這一兩岸共同制定的正式憲法性文件,就是兩岸和平協議。兩岸簽訂的和平協議就是兩岸將來實現“一國兩制”的基本法律文件。“一國兩制”將來在兩岸間實現的模式應當是“兩岸和平協議下的兩制”。目前,在兩岸政治性接觸一直未能正式開展的情況下,通過兩岸平等談判,簽訂兩岸和平協議,已成為“突破兩岸關係政治瓶頸,實現兩岸關係全面正常化與和平發展的根本途徑”。
杜力夫嘗試從兩岸和平協議的法律性質、價值目標、政治功能和實現路徑4個方面做一點粗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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