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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司法自信與司法公信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5-20 10:17:45


  中評社北京5月20日電/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首次明確提出“大力推進司法公信建設”,十八屆四中全會再次強調要將“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之一。司法公信是生成司法權威的內在要素,也是衡量一國進入法治社會的重要標準。司法自信與司法公信兩者關係緊密,司法自信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前提與基礎,司法機關應當樹立司法自信,敢作敢當,為提升司法公信貢獻主要力量。

  司法公信的基本內涵及其現狀

  司法公信是指社會公眾在對司法制度、司法機關、司法權運行過程及結果進行認知和判斷後,所形成的一種信任和尊重的社會心理狀態。司法公信的獲得,客觀上要求司法機關自身做到司法公正與權威,同時也需要社會公眾的主觀感知,二者缺一不可。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法制建設取得了輝煌成就,近年來人民法院每年辦理各類案件1000多萬件,越來越多的矛盾糾紛通過司法渠道得到妥善解決,司法公信力也在不斷提高。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當前,人民群眾對執法司法的意見還比較多,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等問題還比較突出”。司法公信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如,當事人對裁判不服,上訴率增加;對生效裁判拒不執行的個案時有發生;對某些司法人員不信任,案件請托嚴重,“案件一進門,兩邊都找人”的現象仍然存在;“信訪不信法”,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數量不斷提高。

  導致上述問題產生的原因眾多,既有司法體制內部原因,又有法治水平、時代條件、社會環境以及媒體輿論等外部原因,具體來說主要有:司法機關在執法辦案、審判管理、基礎建設等方面存在薄弱環節;一些司法人員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風還需要加強和改進;某些領域的司法執法環境較差,司法權的有效行使存在一定的障礙與困難;社會民眾的法律意識、司法經驗與技巧欠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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