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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中國智庫:國法與教規關係需要如何處理?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3-21 00:19:09


 
  二、宗教團體的自養自治是劃定國法和教規邊界的客觀條件

  教規是宗教用於界定內部權利、規範內部行為的章程。教規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是宗教團體具有自養自治的能力。雖然一方面政府力求減少對宗教事務的干涉,但另一方面,宗教內部的事務又經常需要政府介入協調。例如,同一宗教團體內不同派系之間對於實體資產和宗教權力的控制權問題,以及宗教組織內宗教職務的人事安排等問題的分歧,對於根據憲法要求必須在宗教紛爭中保持中立的政府而言,極度棘手。當政府無論作出任何決議(包括不予裁決的決定)都會產生支持其中一方的效果時,政府如何能夠保持中立?不過,如果缺乏中立,政府介入宗教事務,所導致的後果可能更混亂,中立至少不會激化衝突。

  為了處理由宗教內部問題引發的國法與教規之間的衝突,各國在實踐中有許多合理的做法。例如,在美國,法庭在針對宗教內部的財產爭奪案件時,並沒有適用傳統英國法上的“背離教義”準則,該準則是將爭議財產分配給那些對原始教義最為堅持的教派。在判決中,美國法庭適用了另外一個原則:法庭在處理宗教爭端時,需要服從於宗教組織自身的衝突解決機制,避免以法庭自己的裁斷取代宗教組織的判斷。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中寫道:“法律無從判定何謂異端,也不支持教義,不設立官方支持的教派。自願組建宗教團體以傳播宗教教義,創立宗教法庭以解決團體內部的宗教事務紛爭並對教眾、領導人進行管理,這些權利是毫無疑問的。成員組建或加入這一團體,實際上已經暗含著對這種管理的認同,因此必須對其服從。”此外,美國法庭還適用了“法律中立原則”方法。依照此種方法,法庭運用世俗的理解方式去檢視那些財產契約、身份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並判斷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的信托可以用來解決教會內部的爭議。

  宗教團體是否完全自養,還是能夠接受政府的部分資助,也是國法與教規之間的一個重要問題。在宗教與政府之間的財政關係上,有的歐洲國家一直保留著確立國教的傳統,有的國家政教之間普遍存在著緊密合作(包括國家對宗教機構的財政支持)。政府在財政扶助上會偏向其中的一些宗教,就很難證明這種區別對待的正當性。相比之下,美國對待政府資助宗教這一問題的觀點和政策有一個複雜的、變化的歷史發展過程,最終確立了比典型歐洲模式更為嚴格的保守政策。在美國歷史上,一直存在著對宗教團體的多種形式的扶助,不過這些扶助以間接形式為主,而非直接撥款(如通過基金會或項目資助的方式)。宗教財產和收入的免稅待遇也貫穿了美國歷史發展的始終。美國國內稅法第501條第3款第3項界定了免稅地位資格的具體規定:該類組織的任何股東或個人均不從該組織的收益中獲得分配,該類組織不得將鼓吹或以其他方式試圖影響立法作為其主要活動……該類組織也不得因代表(或反對)任何公職候選人而介入(包括出版或散發相關聲明)任何政治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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