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完善宗教團體法律人格的實現條件
完善宗教團體的法律人格是處理國法和教規關係的基礎性內容。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宗教場所不具有法人身份。由於宗教場所失去了法人資格,導致很多宗教權益無法維護。為此,江蘇省在落實相關政策和解決實際問題的過程中,為宗教團體獲得法律人格創造了一系列條件,緩和了國法與教規間的張力,促進了宗教與社會的和諧。
江蘇省在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上,能夠積極地批准一些宗教活動場所的認可和登記。例如,南京鼓樓頭條巷的小群教會聚會所曾被占用。1998年落實政策,向信徒歸還了鼓樓頭條巷聚會所。現在,南京教會獲得合法登記,為其公開進行宗教活動、建立內部教規、實現教規與國法的良性銜接創造了條件。
再如,近年來江蘇一些地方出現了私設聚會點和私設佛堂。宗教管理部門不是簡單化地消除,而是深入調研分析這些私設聚會點和私設小廟出現的客觀原因。對於一些因交通條件、生活條件所引致的私設聚會點採取了有效措施,為其解決認可和合法登記問題;對一些私設佛堂也劃清政策界限,只要是在親緣或血緣關係內的活動都允許。
在落實《關於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證的通知》文件的過程中,江蘇省宗教部門積極做好政策講解工作,主動上門為宗教場所提供服務,讓宗教場所盡快獲得組織機構代碼證。從而使得宗教場所在銀行開辦基本賬戶、在社保部門為同工辦理社保、以教堂的名義置地建房辦理產權證時具有了法律主體資格,為將來宗教場所法人資格的獲得打下了基礎。
不斷協助提高宗教團體自養、自治的能力
在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30多年來,各宗教團體著力解決的問題主要是恢復和建設宗教活動場所。在恢復和建設宗教活動場所的過程中,逐步提高宗教場所的自養能力,並且進一步建立其規範有效的宗教自治規章制度。江蘇省宗教部門針對宗教界的客觀情況,不僅積極協助宗教團體恢復和建設宗教場所,解決宗教場所的規劃、土地、籌資、消防等問題;而且還主動探索宗教場所自養、自治的長期發展問題,協調宗教團體與社會資源的對接,引導宗教場所開拓視野,提升能力,建立健全教規,完善宗教自治的內容和機制。隨著宗教團體自養、自治能力的提升,國法與教規之間的對接就會更為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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