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地方黨委對政法工作的領導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領導本地區政法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政法工作大政方針,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關於政法工作的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應當以貫徹黨中央精神為前提,對本地區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項,落實領導責任:
(一)統籌政法工作中事關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以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項;
(二)統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事項和突發事件;
(三)統籌規劃平安建設、法治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做到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
(四)推動政法單位依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組織實施黨中央關於政法改革方案,推動完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運行體制機制;
(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
(七)完善黨委、紀檢監察機關、黨委政法委員會對政法單位的監督機制,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證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
(八)加強黨對政法隊伍建設的領導,完善黨委統一領導、政法單位主抓、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的政法隊伍建設工作格局;
(九)改善執法司法條件,滿足政法工作形勢和任務的需要;
(十)推動完善和落實保障政法幹警依法履職、開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區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