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請示報告
第十七條 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在黨中央領導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對黨中央負責,受黨中央監督,向黨中央和總書記請示報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縣級以上地方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按照黨中央關於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和匯報重要工作,一般應當同時抄報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
第十八條 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及時向黨中央請示以下事項:
(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針政策、關係政法工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事項;
(二)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以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項;
(三)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政法工作重大體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議;
(五)擬制定的政法隊伍建設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及時向黨中央報告以下事項:
(一)黨中央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項貫徹落實重要進展和結果情況;
(二)對影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報告;
(三)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重大突發案(事)件重要進展和結果情況;
(四)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重大舉措;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況;
(六)黨中央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政法工作總體情況、中央政法委員會牽頭辦理或者統籌協調的重大事項情況,由中央政法委員會統一報告黨中央,中央政法單位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向黨中央報告工作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按照有關規定,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中央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向中央政法委員會請示以下事項: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請中央政法委員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有關地區、部門之間存在分歧,經反覆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員會協調的重大事項;
(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執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釋,提出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立法建議;
(五)黨中央交辦的重大事項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員會統籌研究把握原則、政策的重大事項;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特別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項的相關政策措施問題;
(七)擬以中央政法委員會名義召開會議或者印發文件;
(八)應當向中央政法委員會請示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中央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向中央政法委員會報告以下事項:
(一)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況;
(三)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員會工作部署、指示和決定情況;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進情況,年度工作情況;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進情況;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特別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項處理情況;
(七)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政法領域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等情況;
(八)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
(九)應當向中央政法委員會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每年應當向同級黨委報告全面工作情況,遇有重要情況及時請示報告。
地方黨委政法委員會參照上一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有關規定,確定同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範圍、內容和程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