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決策和執行
第二十三條 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在各自職責權限範圍內,及時對以下事項研究作出決定、決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黨委政法委員會關於政法工作的決定、決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項;
(二)下級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本單位在履行職責中需要決策的事項。
決策時,應當先行調查研究,提出適當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按照規定提請相關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四條 對於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各有關地方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必須堅決貫徹執行。
提出請示報告的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在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過程中,認為原請示報告事宜需要作出調整的,必須按照誰決策、誰審批的原則,報原決策單位審批,但在批准前應當堅決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地方黨委應當建立健全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將政法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政法工作和隊伍建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地方黨委應當在本地區帶頭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並指導、督促黨委政法委員會和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做好貫徹執行相關工作。
地方黨委成員對黨委集體決策應當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
第二十七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實行全體會議制度,討論和決定職責範圍內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同級地方黨委、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並發揮統籌協調職能作用,協助黨委指導、督促有關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堅決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推動工作落實。
第二十九條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召開黨組(黨委)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或者本系統政法工作和隊伍建設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確保工作落實。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成員對黨組(黨委)集體決策應當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