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水利工程是指:大中型水庫、水閘、泵站、灌區、調水工程,七大江河幹流堤防,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和省級管理的河道堤防、海堤,以及其它河道三級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庫、水閘、堤防、泵站、灌區和調水等工程參照執行。
第四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水管單位開展水利工程年度自檢和考核工作。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屬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負責。
第五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庫、水閘、堤防、泵站、灌區等工程類別分別執行相應的考核標準。調水工程按照上述相關工程的考核標準執行。
第六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實行千分制。水管單位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水利部制訂的考核標準對水管單位管理狀況進行考核賦分。
第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單位年度自檢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年度考核兩個階段。考核結果達到水利部驗收標準的,可自願申報水利部驗收。
第八條 水管單位應加強日常管理,根據考核標準每年進行年度自檢,並將年度自檢結果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年度考核,並將年度考核結果反饋水管單位,水管單位應採取相應措施,加強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年度考核結果需於次年一月底前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匯總報水利部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