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水利部通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對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流域管理機構每五年組織一次複核,水利部進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和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機構組織複核。對複核或抽查結果,水利部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予以取消。
1.未開展年度自檢和考核工作;
2.未通過複核或抽查發現突出問題未按期整改;
3.工程安全鑒定為三類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險情除外);
4.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5.發生其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重大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