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將考核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所屬水管單位、水利系統外水管單位,將考核結果逐級報至流域管理機構;部直管水管單位自檢後,將考核結果報水利部。
第十二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對自檢、考核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並抄送相關流域管理機構。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屬工程、水利系統外工程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對自檢、考核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
部直管工程自檢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由水利部直接組織考核和驗收。
第十三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有關單位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水利部建立水管單位考核驗收專家庫,水利部驗收專家組從專家庫抽取驗收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驗收專家組成員的三分之二;被驗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流域管理機構的驗收專家不得擔任驗收專家組成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