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考核結果總分應達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類考核得分均不低於該類總分的85%。通過省級及其以下考核驗收,考核結果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需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水管體制改革並通過驗收。新成立水管單位的管理體制機制應符合水管體制改革要求。
2.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包括新建工程、除險加固工程、更新改造和續建配套工程等)。
3.水庫、水閘工程按照《水庫大壩註冊登記辦法》和《水閘註冊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註冊登記。
4.水庫、水閘、泵站工程按照《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水閘安全鑒定管理辦法》和《泵站安全鑒定規程》的要求進行安全鑒定,鑒定結果達到一類標準或完成除險加固。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灌區工程達到設計標準。
5.水庫工程的調度規程和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經相關單位批准。
6.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已劃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