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自2016年5月起,北京三中院在財產保全案件中引入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機制;2018年9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機制操作規範(試行)》,進一步推動這項機制的規範化、標准化運行。
“投保財產保全責任險免去了申請人籌措巨額資金的巨大壓力,降低了資金流動性受阻的市場風險,有效減輕當事人資金負擔,快速有效推進執行進程。”北京三中院執行三庭庭長鐘欣表示,采取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後,執行人員無需外出查控擔保物,這也極大減輕了執行人員工作量,進一步提高了執行效率。
創新建立執行懸賞保險機制——查人找物加速度
“商鞅變法”的故事流傳至今,“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的典故對許多國人來說已經耳熟能詳。但是,到底“賞多少”才能既尋得被執行人名下的奔馳轎車,又不給自己增加額外的經濟負擔,這是向北京三中院提出申請執行的王彥峰一直在思考的問題。
給少了,沒人願意幫忙查找財產;給多了,自己的經濟條件又不允許。就在王彥峰准備放棄的時候,他收到了來自北京三中院的建議——購買懸賞保險。
“執行懸賞保險就是申請執行人通過與保險公司簽訂執行懸賞保險合同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懸賞申請,由法院根據保單向社會發布包含懸賞內容、金額和時限等的懸賞公告。”北京三中院執行三庭法官翟玉明介紹,
舉報人在保險期內可向法院舉報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綫索,一經法院查證屬實,即由保險公司負責向舉報人支付其應獲得的懸賞金額。
王彥峰向保險公司繳納1000元購買執行懸賞保險後,北京三中院隨即發布公告,懸賞1萬元尋找被執行人名下京牌車。不到27小時,北京三中院按照舉報人提供的綫索成功扣押奔馳轎車,迫使被執行人主動提出和解,舉報人也如期獲得1萬元懸賞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