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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拆封可退貨”彰顯消費“網購後悔權”
http://www.CRNTT.com   2023-01-06 15:55:33


  中評社北京1月6日電/據中國消費者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於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據1月4日《人民日報》報道)

  隨著網絡經濟的發展,消費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此,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須說明理由,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但實際上,商家常常以“已拆封”“清倉”“尾貨”“特殊商品”等為由拒絕執行。由於各方對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適用範圍和具體執行標准存在不同理解,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常常產生爭議,成為消費投訴熱點。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網購後悔權”,同時也規定了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但對於什麼樣的商品屬於“不宜退貨”并無明確的範圍標准,這就為一些商家隨意“自定義”不宜退貨提供了空間。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一般認為,“完好”的定義應以不影響商品的再次銷售為原則。由於“完好”的定義模糊,因拆開商品外包裝而被拒絕退貨的消費者衆多,“影響商品再次銷售”成為買賣雙方爭論的重點。商品“完好”表現在商品外觀未受到損毀、商品能够按原功能正常使用、商品的各組件完整等。一方面,商家不能以“已開封”為由拒絕退貨。“開封”是消費者網購過程中必然要產生的行為,是檢查商品質量、決定是否退貨的必要前提。另一方面,商家以“已使用”為由拒絕退貨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消費者超出了試用的程度并使商品的使用壽命、功能、外觀發生改變,影響到商品再次銷售,商家可以拒絕退貨。

  消費者在實體商場購物時可以進行現場體驗,而網絡購物通常無法做到這一點。正因如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實踐中,有些商家經常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不予退貨,消費者個體維權遭遇難題。為此,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施行的《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一)》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消費者行使無理由退貨權;而今《意見》再次重申網購“拆封可退貨”,這些都為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提供了更為充分的法律依據,使消費者“後悔權”能够得到真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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