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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本月起施行
http://www.CRNTT.com   2024-07-04 17:25:21


 
  針對責任承擔,《條例》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執法趨勢,避免過度處罰。第五十一條新增了經營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針對不當退貨行為(例如“7天無理由試穿”“霸王餐”等),《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強調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無理由退貨規則損害經營者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亮點三:細化監管廣告宣傳

  廣告宣傳內容極可能對消費者的購買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也歷來都是執法案件高頻雷區。在廣告與宣傳方面,《條例》明確要求經營者對重要事項準確披露或顯著提示,其相關亮點內容值得關注。

  對於五花八門的“高端”詞匯,在《消保法》要求提供商品信息應當真實全面的基礎上,《條例》第九條進一步要求提供信息的方式應當“通俗易懂”。該規定是否會在執法中實際落地,以及是否會成為廣告宣傳領域執法的“帽子”條款,值得關注。

  對於電商平台中常見的“刷銷量”及控評現象,考慮到銷量和用戶評價是影響消費者購買意願的重要依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禁止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概述性規定的基礎上,《條例》第九條明確禁止虛構商品或者服務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篡改、編造、隱匿用戶評價的行為。尤其是“隱匿差評”的控評手段,也一並被納入規制範疇。

  對於直播帶貨等場景下的宣傳亂象,《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直播營銷平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進一步細化電商廣告監管規定。該條款針對網絡直播行為進行規範,明確規定直播平台需建立消費爭議解決機制,並在發生爭議時,要求平台經營者提供必要信息。同時,也明確了並非直播中的所有內容均為廣告。需確保消費者能夠充分瞭解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的相關信息以便維權,也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這也從行政法規層面明確網絡直播推介內容可以適用《廣告法》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很可能構成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經營者如違反前述規定,應受行政處罰。該條對直播營銷平台經營者明確提出要求,充分保障了消費者在網絡直播活動中的權益,規範了網絡直播行業的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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