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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本月起施行
http://www.CRNTT.com   2024-07-04 17:25:21


 
  針對法定無理由退貨商品範圍,《消保法》與《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已明確,原則上消費者均享有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但同時,也通過兩種方式排除了兩類不適用法定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第一類是明確排除的4種商品(消費者定作、鮮活易腐、在線下載或已拆封的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及期刊),第二類是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但對於“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具體要求,尤其是指明示確認、還是默示方式即可,並未進一步明確。不少爭議案件就是因電商平台商家在商品詳情頁面或者小字注明“不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而主張已提示消費者且消費者下單即視為默認同意。

  對此,《條例》第十九條一方面明確,經營者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另一方面,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標注,提示消費者在購買時進行確認,不得將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作為消費者默認同意的選項,未經消費者確認,經營者不得拒絕無理由退貨。也就是說標注、提示確認和明示確認應當同時構成可排除適用的前提。

  針對退貨商品應當“完好”的標準,《消保法》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雖然《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已明確,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但該辦法僅適用於網購場景。此次《條例》的退貨相關規定,適用於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各場景下,明確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和功能進行合理調試,並且同時“不影響商品原有品質、功能和外觀的”,也應被認定為符合“完好”的標準。

  針對退貨金額及支付方式,《條例》第十八條明確了退貨金額應當首先依據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認定,除非經營者能證明消費者實際支付價格不一致時,可以實際支付價格認定。同時,無論是因法定義務退貨,還是按約退貨,《條例》要求經營者均必須一次性退清相關款項。

  其他亮點條款

  本次《條例》還有不少亮點,在消費者權利保護方面,進一步細化了消費者各項權利。如增加消費者瑕疵產品召回的“建議權”(第八條);強化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保護,禁止強迫消費、二選一,限制搭售經營(第十一條);限制格式條款的訂入,保護消費者選擇訴訟或者仲裁解決消費爭議的權利(第十七條);重申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要求經營者收集個人信息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則”(第二十三條),並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實施電話營銷等(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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