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定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時要綜合考慮哪些因素?
唐揚:準確認定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一是在客觀方面要整體判斷。一方面,要緊盯客觀行為。是否重視家風建設關鍵在於黨員領導幹部是否在行動上重視,而不單是內心上重視,比如平時是否對家人經常提醒、嚴格要求等。另一方面,不重視家風建設的具體行為與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之間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一般是長期惡性循環造成的結果,認定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要將其平時的行為整體看待,而不是孤立地看家人實施某一違法亂紀行為之前黨員領導幹部有沒有嚴格要求。
二是要綜合考慮黨員領導幹部與家屬是否同居一地、來往密切還是長期分居、無暇顧及等因素。這些因素對黨員領導幹部主觀狀況及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後果都會產生影響,需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田亮:在該違紀行為的認定上,要嚴格把握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既不以主觀歸錯,想當然認定為違紀,也不單純以客觀危害機械認定,要辯證地、比較地、整體地看待問題。綜合評判黨員領導幹部的主觀動機,是不想管、懶得管,還是屢教不聽、管不了。綜合主客觀要素,判斷有無從輕減輕、從重加重情節等。對於發生在《條例》增寫該條款前、後的相關行為,在認定時要有所區別,適用條款要精準。認定中要與違反廉潔紀律有關條款相區分,不能混為一談,將違反廉潔紀律行為認定為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
同時,不是所有家風不正的行為都需要納入違紀評價。《條例》中規制的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與從家庭倫理觀念角度來看的家風不正不完全等同,衹有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才納入違紀評價,一般性的家人品行不端但尚未發生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或者問題輕微的,可以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提醒或者批評教育,督促其教育管理好家裡人,不宜一概作違紀處理。同時,黨員領導幹部失管失教的對象僅限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員,對於其兄弟姐妹等其他親屬打著黨員領導幹部旗號謀取私利,黨員領導幹部對此縱容、默許的,應當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需要注意的是,黨員領導幹部構成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其家人還可能同時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詐騙罪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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