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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的認定
http://www.CRNTT.com   2024-08-17 09:20:22


 
  具體實踐中,要精準把握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程度來判斷情節輕重。要準確運用“四種形態”,嚴格把握定性量紀的尺度標準,對於不重視家風建設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不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用好第一種形態,結合做細做實日常管理監督加以批評教育、引導糾正。

  該違紀行為與縱容、默許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等違反廉潔紀律行為有何區別?

  孟祥璟:2018年《條例》在“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一章中首次對“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劃出不可觸碰的紀律紅線,新修訂的《條例》對該條內容未作修改。從實踐來看,該違紀行為很多情況下同時存在黨員領導幹部家人利用黨員領導幹部的職權或職務影響謀取私利的情況,因此該違紀行為與縱容、默許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和黨員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特定關係人收受財物等違反廉潔紀律的違紀行為有一定相似之處,有必要對此進行區分。

  第一,與《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的縱容、默許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行為的區分。

  一是從行為主體來看,縱容、默許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的違紀主體是黨員幹部,包括黨員領導幹部和普通黨員幹部,範圍更廣;而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主體是黨員領導幹部,屬於特殊主體。二是從主觀認識來看,縱容、默許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在主觀認識方面系故意,前提是黨員幹部已經瞭解到其特定關係人在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但放任不管,不加制止,任其發展,或者雖然沒有明確表示同意,但是暗示許可。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中的失管失教既包括約束無方、管教不嚴的過失,也包括縱容默許、袒護溺愛的故意,實踐中多表現為過失,但黨員領導幹部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黨員領導幹部的職權或者職務影響謀取私利的行為及結果、影響不知情。三是從涉及的人員範圍來看,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涉及的人員僅限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而縱容、默許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中的特定關係人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範圍更寬泛。四是從違紀後果來看,縱容、默許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情節較輕即構成違紀,而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要求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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