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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的認定
http://www.CRNTT.com   2024-08-17 09:20:22


 
  第二,與《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行為的區分。

  一是從違紀主體來看,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的違紀主體為黨員幹部,系一般主體。二是從黨員幹部或者黨員領導幹部是否為他人謀利看,第九十四條要求黨員幹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而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不存在領導幹部本人為他人謀利的行為。三是從親屬行為表現形式看,第九十四條主要表現為親屬收受財物行為;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不限於親屬收受財物,還包括親屬品行不端、撈取非經濟利益等,表現形式更為多樣。四是從違紀後果看,第九十四條規定情節較重的才構成違紀,要綜合考量收受財物數額、持續時間、謀利情節、性質等因素;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一般要求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才構成違紀。如,某黨員領導幹部的妻子多次要求該領導幹部為他人承攬工程、職務升遷等事項提供幫助,其妻子私下收受他人財物。黨員領導幹部對配偶的行為管理不嚴,對她收受財物行為失察,造成了嚴重後果,看似符合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的特徵,但因黨員領導幹部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其配偶收受了財物,則黨員領導幹部的行為侵害了職務廉潔性,符合《條例》第九十四條的構成要件,應該按照違反廉潔紀律認定處理。

  綜上,違反廉潔紀律是黨員幹部本人行使權力上就存在不規範、不廉潔的地方,自身行為已經直接違紀,而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通常黨員領導幹部本人沒有直接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因對家人失管失教,導致家人利用家屬身份插手黨員領導幹部職權範圍內的事務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黨員領導幹部要承擔的是失管失教的責任。若黨員領導幹部的行為同時符合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和廉潔紀律有關違紀行為構成要件,則按照處分較重的條款處理,一般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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