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11日電/澳門新華澳報9日發表富權文章:“新兩國論”燃燒到“國籍”領域?以為文章內容。
賴清德拋出“新兩國論”後,一眾民進黨政客跟隨起舞,將之具體運用於各個領域。最新的發展狀況,是在“國籍”領域。日前民進黨發言人吳崢質疑台灣民眾黨候任“不分區立委”李貞秀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將成為“中華民國”歷史上第一個真的中國人“立委”,觀看“國家機密”,將有“國安”洩露風險。
吳崢所提到的李貞秀,一九七三年出生,從湖南嫁到台灣超過三十年,從政前曾在多家電子公司工作,育有五名子女,加入民眾黨成為終身黨員,並投入二零二二年“九合一”地方選舉輔選團隊,之後被提名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排名第十五。由於民眾黨在“二零二四”大選中獲得分配八個“不分區立委”議席,而民眾黨對“不分區立委”設有“二年條款”,現任八位民眾黨“不分區立委”任職兩年後必須辭職,由該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名單中排序第九至第十六名遞補上任,因而排名第十五名的陸配李貞秀,將於二零二六年底“輪換”時,有機會遞補成首位大陸籍“立委”。因此,李貞秀目前在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的辦公室擔任助理,進行“實習”。
吳崢開了個頭,引發了議論。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前日在前赴“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美國總統大選後,對於美中台三邊關係及未來國際局勢發展之影響》並備質詢時,有民進黨“立委”跟隨吳崢的質疑並要求梁文傑作出回應。梁文傑回應說,根據《國籍法》規定,擔任公職不能有“雙重國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只保障參政權,但就任公職要回到《國籍法》。
昨日,陸委會主委邱垂正在出席陸委會第七屆“eye台灣win兩岸”短片徵選競賽頒獎禮時,也被記者問及這個問題。邱垂正表示,由陸委會主管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由“內政部”主管的《國籍法》沒有衝突。依據《兩岸關係條例》二十一條規定,中國大陸人士在台灣設有戶籍滿十年,才能夠登記成為公職人員候選人。這是為了保障原籍中國大陸人士在台灣的參政權,以及維護“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條文,所以設有十年條款;倘若選上了,在要任職公職人員時,這就必須適用其他法律,也就是滿足《國籍法》的要求。而依據《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擔任公職人員時,必須放棄其他國家的國籍,任何國家都一樣,不管這個國家是不是我們“中華民國”有承認的與否,都必須放棄當初原國籍,只擁有“中華民國國籍”。所以擔任公職人員時,必須放棄原國籍,也就是放棄非“中華民國”的國籍。如果說在任職時發生法律適用疑義,或有無法放棄的困難時,應該向主管機關請求協助,也就是“內政部”。
而“內政部”昨日更是正式發出新聞稿,聲稱《國籍法》第二十條已明文規定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此規定係為確保國民擔任公職者,負有“國家忠誠”義務。“內政部”重申,為避免國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之情事發生,已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於他們就職前,告知如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簡言之,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之國籍,均應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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