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記者:法治興則民族興,法治強則國家強。請問您如何看待法治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新征程上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謝謝。
沈春耀:改革和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從表面上看,改革意味著“破”和“變”,法治意味著“立”和“定”,二者似乎是有矛盾的,但從本質上講,改革和法治是“破”與“立”、“變”與“定”的辯證統一。歷史上的各種變法、新政,都是同立法、定制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我國改革開放的實踐也表明,法治的實現離不開改革的推動,改革的深化也必然要求法治的保障。
黨的十八大之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分別就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作出戰略部署,兩次全會分別通過的兩個決定構成了相得益彰的姊妹篇,改革和法治如同鳥之兩翼、車之兩輪。這些年來,我們堅持改革和法治兩翼齊飛、雙輪驅動,取得了許多重要成果和寶貴經驗。從立法工作情況看,在我國現行有效的303件法律中,屬於十八屆三中全會後新制定的法律有78件,比如民法典這樣分量重、塊頭大的立法;對303件法律中的147部法律先後累計修改334件次,修法的力度也是非常大的。新征程上,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應當同進一步全面依法治國有機結合起來,更好發揮法治的重要作用。
《決定》部署的重要舉措和任務要求,許多涉及法律的制定、修改、廢止、解釋、編纂以及相關授權、批准等工作,對立法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課題新要求,需要通過深化立法領域改革作出新的回答。《決定》在相關部分明確提出了一些重要立法修法任務,包括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金融法、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反跨境腐敗法,修改監督法、監察法,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我們要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積極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著力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係。對於深化改革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規,及時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於實踐經驗尚不充分,需要先行先試、探索積累的事項,可以依法作出授權決定;對於不適應改革發展要求的現行法律規定,及時進行修改完善或者依法予以廢止;對於相關改革決策已經明確、需要多部法律作出相應修改的事項,可以採取“打包”修法方式一並處理;對於需要分步推進的制度創新舉措,可以採取“決定+立法”“決定+修法”等方式,先依法作出有關決定,再及時部署和推進相關立法修法工作。我就回答這些。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