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痛心的是,起訴書雖然提了不少次“憲法”,卻忽略了“憲法”最根本的功能。“憲法”是用來讓“國家”更進步、讓人民更幸福的,不是用來羅織構陷、不是用來入人於罪的。
我想請問檢察官,102年(2013年)8月31日當天黃世銘一見面就說:“這是純粹的行政不法,如果是刑事不法,我就不會來報告。”檢察官的起訴要點忘了這點。身為“總統”,我當然要相信“檢察總長”,我怎麼會認為“檢察總長”向我報告的司法關說案,是違法的、是我不應該過問的偵查秘密呢?身為“法務部”前部長,我怎麼會認為黃世銘會犯罪、會洩漏偵查秘密給我呢?我怎麼會認為這一位多次在“全國”檢察官票選中得第一名的“檢察總長”,會洩漏偵查秘密呢?
沒有一位“總統”,會懷疑“檢察總長”違法。沒有一位“總統”,會懷疑“檢察總長”跟他報告的事,是違法的、不應該過問的偵查秘密。
我也想請問檢察官,如果時光倒流,我當時遇到了這件令人震驚的司法關說案,應該如何照起訴書的建議“合法、適當”處理呢?去問檢察官我可不可以跟“行政院長”討論嗎?要問誰呢?要問“最高檢察署”嗎?還是台北地檢署?每一位檢察官都要問嗎?如何問?檢察官根據甚麼法律答覆我呢?如果連“檢察總長”跟我說這是行政不法我都不能相信,我又應該怎麼處理呢?還是我什麼都不做,上床睡大覺?
如果依照起訴書的思維邏輯,現在與未來所有的“總統”都將動彈不得,無法行使職權。因為任何“國家”社會發生的大事,都要先問檢察官有沒有偵查;得到任何資訊,都要先問檢察官有沒有偵查;任何官員涉及行政不法,不論是“法務部長”也好、“行政院長”也好、“總統”都不能過問,都不能處理,否則都可能構成洩密或教唆洩密!
看完88頁的起訴書,更令我痛心的是,我想請問檢察官,你們到底認為當時有沒有發生這件重大司法關說案呢?難道是我杜撰一個虛擬的司法關說案,來洩密、來教唆洩密的嗎?
有一次陳瑞仁檢察官在台大演講時,提到檢察官被關說的經驗。他說:“以前發生很多事情:把你叫進去辦公室,裡面坐著‘立法委員’或‘監察委員’,人家就跟你講,說這是某某‘立委’啊,他的親戚有一個案子怎樣怎樣啊,請你查清楚一點。他不會很明顯跟你講,他用暗示的。只要聰明的檢察官退下來就知道這個案子怎麼辦”
我想請問檢察官,王金平院長為了特定個案在電話中跟柯建銘委員說:台高檢陳守煌檢察長有打電話來,說承辦檢察官姓林,林秀濤。她是曾勇夫部長的人,叫我跟部長說,我已經跟部長說了,他會盡力處理。這是什麼意思?
王金平院長為特定個案打電話給曾勇夫部長,說:“不要為了上訴而上訴。”,這是什麼意思?
陳守煌檢察長為特定個案叫林秀濤檢察官到辦公室,要她對特定個案“依法辦理”、“該上訴就上訴,該不上訴就不上訴”,這又是什麼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