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起訴書中,特別強調我擔任過“法務部長”。也正是因為如此,我最瞭解,關說司法個案是傷害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最大的殺手,也是人民最痛恨的違法行為。尤其是“立法委員”聯手關說司法個案,更是破壞憲政體制、權力分立最嚴重的型態。在102年(2013年)9月6日特偵組召開記者會公布這個司法關說案之後,我看到社會震驚、輿論譁然、政局不安,我因此決定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331號解釋與政黨慣例祭出黨紀,懲處嚴重違紀黨員,就是因為我知道檢察官及人民最痛恨關說,最痛恨特權,我也知道檢察官所謂“個案”、“依法辦理”是什麼意思。
我想請問檢察官,102年(2013年)9月6日之後,我,身為國民黨主席,或者是國民黨中央,當時可以不依照憲政體制與政黨慣例祭出黨紀懲處嚴重違紀的黨員嗎?還是我只能假裝沒看到,回家睡大覺?
我今天再談這點,並沒有其他目的,只是請檢察官好好想想,辦案子以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畫靶,把案子推給法院。這樣做,傷害的,是檢察官全體的聲譽;傷害的,是人民對司法及檢察官的信賴。
在這個案子中,檢方起訴的基礎,就只是認為,我為了要撤銷王金平的黨籍、換掉“立法院長”,所以洩密給江宜樺及羅智強,我為了鬥倒王金平,所以要黃世銘洩密給江宜樺。這個起訴的基礎,倒果為因,毫無邏輯,只有臆測,沒有證據。
這本起訴書的基礎,跟某些電視名嘴或網路鄉民一樣,都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把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畫靶。
江宜樺、羅智強並沒有任何國民黨的職務,在國民黨內幾乎沒有任何角色,我當天跟他們會商這個司法關說案的危機處理,完全沒有提到撤銷王金平黨籍及撤換“立法院長”,完全沒有。
所謂黃世銘“再次洩密”給江宜樺,跟撤銷黨籍與撤換“立法院長”,也完全無關。
起訴書對它所臆測的政治目的或動機,不但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更完全無法得出我為了政治目的而洩密的這個結論。
要撤銷王金平黨籍跟撤換“立法院長”,不應該去找“行政院長”,也不是找“總統府”幕僚,不會只找兩個人,不會只談不到一小時,更不會在四天後要求黃世銘再去向“行政院長”報告。黃世銘再去向“行政院長”報告,對於撤銷王金平黨籍跟撤換“立法院長”,有任何關連嗎?
檢察官的起訴書從第一頁就開始臆測,從第一頁就錯起,一直錯到底。而且刻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忽略對我有利的證據,譬如民國94年(2005年)我當選國民黨主席後,曾力邀王金平院長擔任第一副主席。又如民國100年(2011年)國民黨提名不分區“立委”的時候,我特別修改原先只許連任一次的黨內提名辦法,讓王金平院長可以再連任一次,再做4年院長。我如果跟王院長的關係像起訴書所描述那樣的水火不容,我何必為他破例修法呢?這件事,政壇人人知道,網路一查就到,為甚麼只有檢察官不知道?起訴書又說,我擔任“總統”期間與王金平院長因為“理念差異,施政政策無法貫徹”,但是王院長今年2月21日以證人身分切結作證時,明確告訴周士瑜主任檢察官,他的“政治理念(與“總統”)應該沒有大的差別,都是為了“中華民國”生存發展,黨能夠重新執政。”他明白否定了起訴書的臆測。我必須沈痛的說,本案檢方不是沒有政治常識,就是刻意構陷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