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過“法務部長”。民國83年(1994年)我全面發動檢察官查察賄選,當時“全國”選出883位縣市議員,檢察官就起訴了341位,將近四成,人數是史上最多,“全國”震驚。84年(1995年)我親自出席“憲法”法庭兩次,全力爭取保留檢察官的司法官地位,最後被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所接受,讓檢察官安心工作。我當“總統”後,100年(2011年)成立“法務部”廉政署,全力支持檢察官肅貪,有效降低犯罪率、提升定罪率。我不論當“法務部長”或“總統”,一向尊重檢察官職權,我從來不干預司法個案。我也必須沈痛的說,我對檢察官的支持,我對檢察官的期許,遠遠超過許多政治人物甚至法律人,也因此,我對這個案子的痛心,是你們無法想像的。
最後,這個案子,不僅牽涉到我個人的名譽與清白,更重要的是,“總統”的權力固然不能無限上綱,檢察官的權力也不能無限上綱,檢察官尤其不能“明查秋毫,而不見輿薪”,“深文周納,羅織入罪”,要求“總統”以檢察官自認“合法適當”的方式,來行使“總統”的“憲法”職權。
“總統”究竟應該如何行使職權,應該如何處理“國家”大政,攸關“我國”憲政的未來,也攸關未來所有“總統”的名譽與清白,我真的不希望看到以後的卸任“總統”,還要面臨同樣的問題。
請判決無罪。
也請讓未來所有“中華民國總統”,忠實履行他們對“憲法”的承諾與對“國家”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