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大家了解,我將四種不同的“法理現狀”主張表列如圖:
須顧及雙方核心堅持丶平等與尊嚴
兩岸和平協定不應是戰勝與戰敗者之間的協定,而是為了共同的和平與未來而簽署。因此,和平協定的內容必須要顧及到雙方的核心堅持、平等與尊嚴。
北京的核心堅持很清楚,就是和平協定不可以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從“整個中國”的角度來看,就是必須以確保“不分裂”為前題,這也是北京“九二共識”等同於“反對台獨”的原因。
“中華民國政府”的核心堅持是,“中華民國”的主權不能消失,“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地區的憲政治權必須被得到充分的尊重。“中華民國”與港澳不同的是,香港澳門基本法的法源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第31條,因此,港澳基本法的位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位階是不同的,是“從屬”關係。“中華民國政府”現行使用的憲法公佈於1947年,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政還早兩年,“中華民國”的憲法不可能從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
兩岸政府目前對外的權力或有不對稱的情形,但是就兩岸關係而言,雙方的憲政位階是平等的。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兩岸一家親”的看法,我完全認同。兩岸有相同的血緣、文化、歷史記憶,本來就是一家人。但若精確地說,從憲政治權的立場來看,兩岸不是“父子一家親”,而是“兄弟一家親”。
我認為,只有相互尊重彼此的核心堅持、平等與尊嚴,和平協定才能被充分遵守,也才能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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