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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免職”與“丟官”的距離有多遠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8-14 22:05:21


  從新聞中我們看到,當年引發舉國震驚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後,被免職的3名石家莊市領導“回來了”。其實不只他們,據央視之前披露,2009年,質問記者“你是準備替黨說話,還是準備替老百姓說話?”而“丟官”的鄭州市規劃局副局長逯軍,也於2010年3月份就“恢復工作、職務不變”。

  對於公眾來說,在突發事件或引起輿論聚焦的重大事件處理中,如果有官員被問責、被免職,往往被看做大快人心的結果;而今得知這些被免職的官員再度“回歸”,甚至還有人被委以相比免職前更高的職位,恐怕多少會有點被耍了的感覺。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感覺,我想是因為不少人存在一個誤會,覺得“免職”就意味著“丟官”、就是被撤職處理了。而實際上,所謂“免職”和我們想象中的“丟官”有多大的距離呢?

  免職不同於撤職。撤職,是對於違犯黨紀國法的公務人員的一種處分;免職,屬於幹部任用的一種組織程序,不是紀律或行政處分。在某種情況下,有的官員犯了錯誤後,組織上認為其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時,可以免去其職務;而正常的職務調動,不管是平級調動,還是職位升遷,免除原職務,也都是必須要走的程序。

  按照國家《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公務員處分共分為六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其中只有開除處分才意味著公務員喪失公務員身份,真正意義上的“丟官”。換句話說,所謂的“免職官員複出”,準確來講,只是官員正常的挪了一下位子而已。

  而“免職複出”也並不是沒有前提的,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相關規定,對於犯了錯誤而被免職的官員,“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對於“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 408;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當然,我們說“免職複出”在程序上有法可依,並不代表所謂“免職”之後的“複出”就完全沒問題。像媒體披露的,2012年河南省扶溝縣檢察院原檢察長薄玉龍因行賄被免職,今年年初竟又擔任了周口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政委。儘管媒體曝光後薄玉龍再度被免,但一個曾經的行賄者,卻搖身一變成為反瀆職侵權的官員,無疑是極大的諷刺。“帶病免職”卻不影響“複出”,折射的組織人事制度失範,同樣值得引起我們的關注和反思。

  另外,相比國外官員由於“言行失當”或者為某件事承擔責任就“徹底丟官”不同,我們目前的情況是,官員身後具有行政職務、行政級別、行政編制“三位一體”的層層呵護。也就是說,不管是什麼級別的公務員,即使免職了,他的行政級別和公務員身份都還在,官員免職(其實也包括處分中的“撤職”)並不等於“丟官”,政府仍然需要為他們安排相應級別的新的工作崗位,不安排新的崗位反倒不正常。在這樣的情況下,單純的“免職”甚至“撤職”,在問責中往往可能只收到隔靴搔癢的效果。

  不過,在國家推行強力反腐的背景下,這個問題實際上已經被注意到了。比如,在之前中紀委通報中,雲南省委原常委張田欣、江西省委原常委趙智勇便經歷了罕見的“斷崖式”降級,趙智勇從副省級“連降七級”變科員,張田欣則“連降四級”擔任副處級非領導職務。

  相比以前單一的模糊化“免職”處理方式,這樣的降級手段顯然更有助於“精確打擊”問題官員,也讓他們更有痛感。(來源:新文化報 作者:肖金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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