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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城管見死不救豈止“有違公德”?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8-30 07:36:31


  城管在執法過程中,追趕小販,屬於粗暴執法;因此致小販受傷,法院判城管嚴重違法,並賠償小販2.7萬元,體現了法律的公正和威嚴。然而,雖然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城管見死不救有違社會公德”,但並未就此給予相應的處罰,顯然是一種缺憾。再者,城管見死不救,僅僅是“有違社會公德”嗎?

  殊不知,城管見死不救,比粗暴執法更可怕。面對小販受傷倒地,城管執法人員非但不出手施救,反而笑著離開,如此漠視生命的場景,嚴重剌傷了公眾的眼球,也讓城管部門乃至整個社會蒙羞。特別是,這種見死不救的場景,在當今社會時有發生:有人不幸落水了,上百人站在岸上觀看而無人搭救;有人要跳樓自殺,圍觀者非但不想方設法施救,反而“鼓勵”跳樓者“快跳”;馬路上,有人出車禍倒在血泊中,無人救助,任其鮮紅的血液悲愴地流淌……這些醜陋的場景,令人不寒而栗。

  如何解決這種以見死不救為標誌的恥辱性的道德困境,是重建道德,還是訴諸法律?不可否認,解決見死不救這個社會問題,僅靠道德的約束和有限的法律責任是遠遠不夠的,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懲治這種具有極大社會危害性質的冷漠和失責行為。也就是說,每個公民應當對自己義務範圍內的危險情勢,負有義不容辭的救助義務,這種責任也可以強制提到法律的層面上。

  2012年2月22日,患者楊吉全病死在醫院大廳。在其死亡的近3個小時內,先後有9人經過,其中有兩名穿白大褂的人員,但均無人問津。老人的家屬以見死不救為由,將當事醫院及醫生告上了法庭,但因為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支撐,法院判家屬敗訴。同樣,因沒有相關規定,對於城管見死不救行為,法院只能對其進行道德譴責。

  然而,連肩負“救死扶傷”、“執法為民”神聖職責的醫院和城管,均暴露出了見死不救這種最為極端的道德惡行,是到了該立法拯救的時候了。因此,立法部門應采納此前人大代表的建議,設立“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罪”,立法內容應包括犯罪行為的法律界定和懲治條款等;“見死不救罪”的量罪依據,可以參考造成事情後果的輕重、事情發生時當事人的處置態度等等。(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張西流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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