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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救人者原本就無須自證清白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2-07 08:18:29


  將於3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就倡導文明行為,制止在公共場所亂扔垃圾、隨地吐痰等不文明行為,做出了一系列規範規定。《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被救助人主張其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張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未盡合理限度注意義務加重其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舉證責任。這條規定涉及到近年來備受社會關切的“老人摔倒扶不扶”問題,因此受到輿論的高度矚目。

  當地媒體刊出題為《救人者再也無須自證清白》的解釋性報道,特別突出了第三十一條的內容,但是這個標題并不准確,容易讓人誤以為在《條例》頒行之前,在杭州救人都是必須要自證清白的。其實,迄今為止,包括各地的地方性法規在內,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法規規定“救人者須自證清白,否則須對被救者所受損害承擔責任”。現在杭州出台了《條例》,規定救人者無須自證清白,為救人者免除了後顧之憂,而在其他地方,法律法規沒有專門規定救人者無須自證清白,救人者同樣也不應當有後顧之憂,不必擔心如果受到被救助人誣陷和訛詐,自己縱有一萬張嘴也說不清楚。

  杭州的《條例》規定,被救助人如果指稱救助人造成或加重了他的損害,應當依法承擔舉證責任,即應當拿出足够的證據,證明其損害的確是由救助人造成,或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本可避免而未避免加重了其損害,否則指稱無效。這條規定沒有創造全新的法理原則,也沒有針對救人者制定特別的保障條款,而只是將“誰主張誰舉證”這個一般性法律要求,落實到“老人摔倒扶不扶”這個社會熱點問題上,進而明確了一個“文明行為指引”——如果看見有老人摔倒在地,旁人完全可以上前將老人扶起來,不必擔心會因“說不清楚”而被誣陷、訛詐,被要求承擔法律責任。

  救人者之所以不必擔心,就是因為所有的舉證責任都要由被救助的一方承擔,被救助的老人如果不能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是被救人者撞倒,那麼不但救人者不會被判擔責,老人自己可能還要因惡意誣陷、訛詐而被追究責任。杭州的《條例》雖然沒有針對救人者制定特別保障條款,但針對“扶不扶老人”問題提出了“文明行為指引”,能够讓人們更加清楚地認識救助行為中的法律關系,因此能够讓更多的人敢於去救助他人,也讓更多的人在得到他人救助後,即便是在情急之下出現了誤判誤記,也不能隨便就對救助人反咬一口。從這一點看,這個“文明行為指引”具有特別的教育意義。

  當然,現在人們為“救人者再也無須自證清白”感到欣慰,也不全是由於對《條例》內容的誤解,更多的還是因為在現實中,“救人者被指肇事,發微博尋求目擊證人”,這類救人者自證清白之事并不罕見。救人者多方搜集證據自證清白,一方面是被近年來出現的各種版本“彭宇案”誤導,誤以為因救助行為引發糾紛後,救人者必須自證清白,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有關職能部門、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未能做好宣傳教育和調解引導工作,無形中助長了被救助人指認侵權者的隨意性,讓一些被救助人產生了某種“特權意識”,以為自己即便誣陷了好人,也不用承擔任何道德和法律責任。

  從上述兩方面入手,有關職能部門、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向公衆重點宣傳“被救助人指稱受損須舉證,救助人無須自證清白”的道理,并依法厘清被救助人和救助人的責任與義務,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了相應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分配,將有助於解決好“老人摔倒扶不扶”問題,大力推進社會誠信文化建設,提升社會整體文明水平。(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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